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以落实广西特困行业、企业纾困政策,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五类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上述五类行业以外,受到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文通知。
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办理流程
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依申请办理。在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1.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
2.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资格认定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单位应缴部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其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未申请提前缴纳的剩余缓缴月份,仍适用缓缴政策。
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待遇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缓缴失业保险费
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
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缓缴工伤保险费
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