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同桌饮酒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31日,被告李林(化名)邀请包括本案死者李源(化名)等人一起在KTV唱歌、喝酒庆祝跨年活动,饭局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聚餐结束之后,醉酒的李源独自驾驶机动车回家,回家途中与案外人黎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相撞,事故导致李源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源夜间醉酒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单黄虚线行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黎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但李源家人认为,李林等人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在李源酒后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应当对李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59885.2元。
耐心调解
根据多年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经验,法官分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从情理、法理入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在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下,原告表示愿意作出让步,被告也对自身行为作出了反思,最终双方确认六被告共承担15%的责任共计129942.6元,其中酒局组织者李林独自承担90000元,其余五被告每人承担7988.6元。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无论何种缘由,首先是一种共识与认同的情谊行为,是一种相约与合意的民事活动。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受法律干涉。但是,一旦因共同饮酒而出现伤亡情形,必将使情谊行为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之下,民事侵权领域以过错为原则,无过错原则为例外。
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本案中,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使醉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之中,若当时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而共同饮酒人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损害,则属于违反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