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森林火灾频发,为有效管控火源,防止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特发布全市林区野外用火戒严命令。
一、2023年3月23日—5月10日为我市林区野外用火戒严期。
二、戒严期间,林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区内焚烧秸秆、烧荒、烧灰肥、上坟烧纸、明火驱兽、熏蜂、土火枪狩猎、吸烟、烤火、燃放烟花爆竹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戒严期间,各乡(镇)、林场、自然保护区要组织工作组深入村屯宣布戒严令,进一步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并督查、制止野外用火。
四、戒严期间,各乡(镇)在重点林区便道设立防火检查站,派出工作人员持证昼夜巡查。各检查站工作人员有权对携带火种进山者进行代缴(代管)火种,有权对野外用火者进行制止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确需在林区用火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并落实防控措施和责任。
五、戒严期间,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扑救,市公安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侦察、调查,依法依规从快从严惩处。
六、戒严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章用火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和负责扑火费用、扑火受伤人员引起医疗等费用外,还要强制期限按面积补种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靖西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