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丁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丁某平时爱打猎,没事就到山上打鸟。
2017年某日下午,丁某持一把气枪到后山打鸟。14时许,丁某在后山山腰处往下方丛林击发气枪打鸟,击中了正在此处捡拾柴火的农某。
丁某发现农某中枪后,就背上农某往山下走,并大声呼叫村民前来帮助。丁某在其他村民的帮助下,将农某背回家中,但发现农某已没有生命体征。
后经法医鉴定,农某系被枪弹击中右侧胸部并贯穿腹腔致肝脏损失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丁某于当日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亲属的陪同下到靖西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自首。
靖西市人民法院认为,丁某持气枪打鸟,造成农某被枪弹击中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丁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案发后,丁某积极对农某进行抢救并赔偿,取得了农某亲属的谅解,可从宽处理。另外,丁某与农某系邻里关系,平时无矛盾友好相处。
综合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