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靖西的林女士第二胎生下的仍是女儿后,重男轻女的丈夫便不时对她实施打骂。尤其是在半个月前,林女士甚至因为被打,被医院诊断为右前臂、右手食指软组织挫伤。
林女日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申请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丈夫继续对她实施暴力行为。
可有人认为,虽然林女曾经报警,但报警记录仅载明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她右前臂等有红肿,并没有认定系她的丈夫殴打所致,而她的丈夫不仅表示只是拉扯中不小心导致林女士受伤,且起因源于林女士先辱骂他。
那么,林女的申请究竟能否得到支持?
针对林女士的问题,小编咨询了靖西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卢律师。卢律师认为,林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得到支持。
一方面,林女士丈夫的行为可以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条也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即基于进行特殊保护的需要和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受害人往往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故对于具有特殊身份人员的举证责任,应当予以缓和,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伤害的事实达到了较大可能性的程度,便完成了举证责任。
正因为林女士属于哺乳期内妇女,且报警记录和医院的诊断结果可以证明其丈夫存在家暴行为,而其丈夫未能提供证据否定,决定了其不能借口起因源于林女士先辱骂他、“不小心”来推卸责任。
另一方面,林女士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即只要符合对应条件,法院就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与之对应,只要林女士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