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靖西市民王先生的一辆摩托车被盗后,他觉得该车反正值不了几个钱,便决定自认倒霉,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向他人声张。
不曾想,2个月后田阳县的一名中年男子找上门来,说王先生夜间驾驶摩托车将他撞伤后弃车逃逸,他是根据摩托车牌照,通过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才找到王先生的。王先生随即向这名男子说明了原委,但对方根本不相信。
靖西交警在对上路行驶的摩托车进行检查。
由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也不能确定王先生是否到过现场,对方提起诉讼后,法院于近日判决王先生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8700余元。
王先生想不通,难道他真的只能背“黑锅”吗?
对于这起案件,靖西知名律师卢先生这样解释,王先生的确只能背“黑锅”,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有这样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即如果王先生的摩托车确实已经被盗,他对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确无需担责,而应当由盗车人赔偿,问题在于王先生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该车确实已被盗,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同样表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即是除特殊情况外,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对方能够确认是王先生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王先生对此并无异议的情况下,王先生主张该摩托车已经被盗、事故与王先生无关,自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反驳的事实成立。
可由于王先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曾向他人声张,客观上王先生又无法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反驳的事实,加之公安机关未能破案、不能确定王先生是否到过现场,也就意味着王先生的反驳从证据角度上看无法成立。
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虽然王先生可能被冤枉,但却只能“黑锅”。在找到盗车人、真正的驾车人之前,王先生必须向伤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