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如果出现物业服务质量过差等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出现下面这8种情况,业主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