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假日里,带着孩子去户外徒步,本是锻炼孩子,放松身心的好事。去年“六·一”前夕,百色市某小学二年级一个班的家长组织30名孩子去野外徒步,谁料,一名家长在独自追赶大部队途中突发疾病猝死。谁该为这起意外买单?死者家属将责任推给百色市某小学以及一起参加徒步的其他29名孩子的家长,索赔87万多元。经过百色市两级法院审理,近日,百色市两级法院均认定,学校和一起徒步的家长不担责。
意外:30名小学生野外徒步,一家长突发疾病猝死
很快,宣某制定出“六一徒步活动穿越露营”方案,活动时间为2017年5月28日至29日,地点是凌云县浩坤湖。活动方案中还特别注明该活动穿越难度是4星,危险等级是3星,活动费用为AA制,愿意参加的家长以接龙的方式在家长微信群和QQ群报名。活动中,还需要领队一名、队医2名,以及安全保障员8名,也由家长自愿报名。
罗炫(化名)的妈妈韦某看到报名帖后,接龙报名参加活动。因为此前韦某一家从未参加过家长们组织的活动,马上有家长在群里提醒韦某“该活动是家长自愿组织报名参加,和学校老师没有关系,有兴趣的话,她可以和家人商量后再报名。”韦某一家4口报名参加当天的活动,其中孩子的父亲罗某还报名担任安全保障员。
2017年5月28日上午11时许,该班30名小学生及其家长到达浩坤湖景区,徒步活动如约开始。罗某带着大儿子和女儿一起参加徒步。可徒步开始大约一小时后,罗某的大儿子因劳累不适,不愿意再继续余下的行程。于是,罗某将自己的小组交给其他家长负责安全保障,自己带着儿子从原路返回出发点。
韦某说,罗某把儿子交给她后表示,不放心自己负责的安全保障小组的孩子,他要追赶徒步队伍。随后,罗某独自一人徒步沿原路线追赶队伍。
在追赶途中,罗某电话联系其他家长,有家长告诉他,队伍已走了很远,劝他不要独自追赶。后因手机没信号,双方失去联系。
当天下午5时左右,完成徒步穿越的孩子及家长来到了浩坤湖边,准备按计划搭船前往对岸的露营地。此时,韦某打电话告诉领队宣某,罗某追赶队伍,但电话联系不上。经商量,两名职业为医生的家长自愿返回寻找罗某。当晚7时许,在一个山洞附近,两位家长找到罗某,但罗某已倒地失去知觉,后经心肺复苏急救未果死亡。同时,有家长选择报警。后家长们筹集1.47万元,雇请附近村民将罗某的尸体从事发地点运到公路边。
事后,经法医检验,推断罗某是因为在山洞内旅行过程长,因疲劳、滑倒受到惊吓或因为一人行走导致精神紧张而诱发突发性疾病死亡,罗某是突发疾病(如心肌梗死)导致猝死。
争议:家属索赔87万余元,意外谁来买单?
一家人高高兴兴出游,归来却少了一人。罗某的家人认为,罗某是因为返回追赶大部队履行安全保障员职责导致意外,该次徒步活动的组织者——学校,以及同行的其他29名孩子的家长应该为此负责。
2017年7月,经过一再追加被告,罗某家人将百色市某小学以及29名孩子家长告上百色市右江区法院,索赔87万余元。
罗某的家人认为,该次徒步活动是由学校和家委会共同组织的,因为同行的有2名老师,其中一名是班上的副班主任。学校和家委会组织的该活动虽然属有益的教学探索活动,但因在组织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其中存在的风险,未设置必要的救助防范措施,导致罗某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救助不及时而丧命。学校和同行家长均有过错,都该为此负责。
百色市某小学认为,该次活动完全是学生父母自发组织的活动,且发生在校外,时间是周末。学校没有以任何名义,要求任何班级开展这一活动。罗某完全是为了自己孩子的身心健康而带孩子参加该次户外活动。罗某自己儿子身体不适,他将小组的安全员职责移交他人,退出队伍,在退出时并没有要求其他人原地或者慢行等候他返回。罗某在自行返回追赶队伍时,韦某也未劝阻。罗某的死亡原因是突发的心脏病,而不是环境。即便环境成为诱因,也是由于罗某本人及爱人自身失误导致罗某陷入了足以成为诱因的环境中。学校在该事件中,没有过错,不该为此担责。
而29名家长则表示,该活动是家长自发组织、自愿参与,与学校无关。家长微信群、QQ群都是家长自发组建。而参加活动的副班主任等老师,是以学生家长身份参与,而不是以老师身份参与活动。活动中,各位家长已经尽到注意和扶助义务,不存在过错和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结果:学校及同行家长均无责,死者责任自担
到底谁该为此意外买单?右江区法院认为,该徒步活动,没有学校正式发布的活动通知,也无证据证实2名老师是以学校教师或者学校授权的身份参加该活动。所以,该活动非学校组织的活动。
右江区法院还认为,该活动为家长自发参与的,并无组织者。其次,户外徒步穿越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或者能够遇见参加活动的风险,其自愿参与,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再者,其他家长对罗某并无法定监护职责和义务。
罗某离开队伍送儿子返回,没有要求其他人等候或告知其返回,应视为他已经终止了徒步穿越行为。之后他自行孤身追赶,突发疾病发生意外,属于其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还认为,在罗某送儿子返回时,其他家长自愿担任安全员。其他家长在电话中劝告罗某不要孤身徒步追赶队伍,得知罗某失踪后,家长自愿返回寻找、救助、及时报警,筹款将罗某的尸体抬出事发地、安抚家属。由此可以认定,其他家长在徒步活动中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相互扶助救助义务,一定程度上对死者家属履行了道义上的责任。
罗某家属无证据证实其他家长在该次徒步活动中存在主观或者行为上的过错或过失,去年11月,右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罗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罗某家属不服,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某家属坚持认为,百色市某小学应承担教育家长的重任,2名学校老师带领学生及家长进行高风险野外徒步,应报告学校,其行为是履行职责的行为,其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另外,该次徒步的环境有一定风险性,领队选址有一定过错。
百色市中院认为,该次活动是家长自发组织,教师在活动中是以家长身份参加的,不是以任课老师带班开展户外活动,学校无责任。至于徒步活动的地点,从整个穿越活动看,连小学生都能通过,环境所谓的风险性并不成立。近日,百色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罗某的家属依然不服,表示要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