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正表明党委政府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强力震慑边境毒品犯罪嚣张气馅,警示边民远离毒品,提高边民对毒品犯罪所承担法律后果的思想认识,6月12日,凭祥市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核实,依法查封四处涉重特大毒品案件房产,当地群众拍手称快。
1、犯罪嫌疑人梁某胜,男,1978年8月出生,凭祥市友谊镇礼茶村板茶屯人,涉“2017.7.13”特大贩卖毒品案件;
2、犯罪嫌疑人甘某锋,男,1980年2月出生,凭祥友谊镇卡凤村关隘屯人同,涉“2018.03.05”特大贩卖毒品案;
3、犯罪嫌疑人赵某(又名欧某),男,1968年5月出生,凭祥市友谊镇隘口村山子屯人,涉“2018.05.13”特大贩卖毒品案
4、犯罪嫌疑人曾某龙,男,1978年7月出生,凭祥市凭祥镇连全村龙里屯人,涉“2018.03.05”特大贩卖毒品案。
目前,凭祥市公安机关正在对其他重特大毒品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房产进行核查,一旦符合法律规定查封的,将坚决依法查封,以扩大禁毒严打整治的社会震慑作用。
2018年上半年,凭祥市公安机关强力推进禁毒严打整治专项行动,获破获各类毒品案件34起 ,抓获嫌疑人87人,缴获各类毒品126.13公斤,逮捕嫌疑人28人,查处吸毒人员282人。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对与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进行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五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可否查封冻结不动产或投资权益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权依法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以违法所得购买的不动产、获取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但由于投资权益或股权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对其采取冻结等侦查措施应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慎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