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通告,决定自2018年7月1日0时至2018年12月31日24时,在广西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限时通行措施:
一、2018年7月1日起,每日0时至6时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广西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通行。
二、中秋节、国庆节假期期间和重要安保时期,全天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广西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通行。供应自来水生产用的液氯运输车辆,为机场、加油(气)站运输燃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运输车辆,以及医疗用氧运输车辆0时至6时禁止通行,其他时段不受限制。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