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干的?靖西小蓝车的悲惨遭遇.....

靖西网三江老道 2018-09-13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维护靖西市的形象,提升靖西市的环境质量,是我们每一个市民都应该做的事儿。可有网友向我们爆料,共享单车被扔到水里,这些方便市民出行的交通工具,却出现在了我们的龙潭湖水中,市民们对此也十分愤慨。

要清理河道,打捞,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看似个别市民的一个小小举动,不仅造成人力资源物力资源的大量浪费,破坏了靖西市的形象,也给我们自己生活的家园添了堵。

当下,靖西正在全力争创全国卫生文明城市,这种不文明行为无疑给城市形象带来了极大损害。共享单车是一面镜子,折射出来的是市民的素质,也暴露出了管理问题,完善共享单车管理机制需要行政部门加强引导和规范,也需要营运商完善营运管理,同时市民也应该提高自身素质。

关于“共享单车”的法律知识

共享单车是有关企业在校园、居民区、商业区等提供的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自2016年底以来,小黄车、小红车、小蓝车纷纷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共享单车也产生了一系列纠纷:毁坏车辆、私自占有、随意停放……这些行为都涉及到哪些法律呢?

故意毁坏共享单车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毁损二维码,拆卸锁具等故意毁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人可能会被处以拘留或罚款。

破坏更加严重者,宜根据《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予以定性。《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该罪的起定点是5000元。所以,若行为人损坏的共享单车的总价值高于5000元,将会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占有共享单车

一辆共享单车的价值通常不会超过1000元,若超过1000元,则可能被认定为盗窃公私财物中数额较大的情形,行为人即可能构成盗窃罪。

因此给共享单车加装私人锁的行为可能会构成盗窃罪,即使不构成盗窃罪,在拆装共享单车锁具、定位装置的时候也可能违反了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

换贴二维码

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上贴新的二维码,诱导用户误扫而进行电信诈骗,属于诈骗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具体准确数额由各省规定。

随意停放共享单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共享单车一般会设置自己的专用停放点,在附近没有固定停放点的时候,应当有序停放在不阻碍交通通行的地方。

共享单车的随意停放一直为人诟病,但却屡禁不止,法律规范也很难被有效实行。解决随意停放共享单车的问题,更需要我们每一个使用者自觉遵守规范,文明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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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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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8-09-13
才摆了多少天啊,就出这样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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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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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高甜
2018-09-13
看来,小蓝车在靖西行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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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谁那么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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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2018-09-13
可怜的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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