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喝酒,本是高兴事。哪知,席间谈到过往 “恩怨”,乘着酒兴,“大哥”叫上在场的“兄弟”为“小弟”出头。结果造成一人被自制手枪击中致重伤的恶性案件。参与斗殴的四人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11月14日,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持枪、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黄某敏等人在龙景街道某村水库一起喝酒,席间说到 “小弟”李某曾经被周某打伤,虽已支付医药费,但周某却使终没有道歉。“大哥”黄某敏提议一起去教训周某。接着,黄某敏等人将钢管、砍刀等放入轿车,一同坐车前往右江区公园路园博园主场馆附近。到达后,李某、黄某东在距离黄某敏、黄某财十多米的路边等待通知。随后,被害人周某如约到达园博园,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黄某敏掏出随身携带非法购买的自制手枪,指着周某的头部,多次要其下跪并道歉。周某不从,黄某敏当即朝周某开了一枪,击中周某的左腹部。而拿着钢管站在一旁的黄某财始终一言不发。李某、黄某东等人听到枪响后,随即手持钢管、砍刀等从附近跑来,看到周某捂着肚子跪在地上后便离开现场。事后经依法鉴定,周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黄某敏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被告人黄某敏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黄某敏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财、李某、黄某东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质证、辩论,并对情节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的陈述。最后,法庭宣布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