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施工、威胁施工人员……
12月21日上午,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黄某彪、韦某兵等四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田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田林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村霸”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11月18日,经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合塘村那油屯集体开会讨论,同意黄某华以每亩130元的价格租用该屯“渭曼坡”(地名)的集体荒山2530.6亩,租期为30年,租金为32.8万余元并签订了承包合同。2010年4月8日,黄某华把“渭曼坡”2530.6亩荒山转租给广西壮族自治区雅长林场种植桉树,并约定荒山如果有纠纷由黄某华自行解决,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黄某华负责赔偿。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以韦某金、王某发为首的农村恶势力得知黄某华要赔偿“渭曼坡”其他群众的地上经济林后,就以自家在“渭曼坡”也有林地为由,采用阻碍施工,威胁施工人员等手段多次对黄某华实施敲诈勒索。
2010年4月,在雅长林场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时,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借口他们在“渭曼坡”内有187亩杉木林地,以雅长林场工人施工时越界为由进行阻工,并威胁施工人员。雅长林场叫黄某华出面解决此事后,在王某发和韦某金的威胁和刁难下,黄某华被迫给王某发和韦某金5万元现金,得款后两人平分。
2010年至2014年间,韦某金、王某发等人通过密谋制作虚假土地种植协议书等方式,多次阻挠施工并要求黄某华赔偿共计21.40万元。案发后王某发的家属已退3100元赃款至田林县人民检察院,黄某彪家属已退12000元给黄某华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黄某彪、韦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针对荒山造林领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活动,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等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细致、全面的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各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或者发问。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控辩意见。最后,4名被告人依次向法庭做了最后陈述。
鉴于该案案情复杂,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