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爱情”
陕西安康一名30岁男子
当着心上人的面,跳下了汉江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女方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对这起案子做出了判决
男子求爱不成跳河自杀
2017年底,小王在石泉县城滨江大道一家足浴会所与小青相识。
之后,小王对小青展开了疯狂追求。但小青觉得小王并不适合自己,婉拒了小王。固执的小王认为小青或许是因为羞涩不愿和自己交往,就时常在小青经过的路上跟踪她,这让小青感到很是害怕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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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小青恋爱了。4月18日,小青与男朋友小张乘坐2路公交车回县城,途中小王也上了该辆公交车。当车行驶至滨江大道汉江一桥时,小青和小张下车,小王便跟着下车。三人在河堤护栏边相遇,小青与小王发生争执。
小青告诉小王这是她男朋友,小王情急之下用手推了小青的脸,小青便用手中的矿泉水瓶击打小王头部。
小王气急败坏,威胁要跳江。小青不甘示弱地说道:“你跳嘛,你跳嘛”。小王突然纵身跃下河堤,警察赶到后,找到小王时其已经身亡。
经法医现场勘验,小王因溺水窒息死亡。5月1日,石泉县公安局对小青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
法院判决女方承担部分责任
今年5月31日,小王的父母向石泉县法院起诉,要求小青和小张赔偿其各项损失80余万元。法院多次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经法院审理认为:
小王在与小青争执中,从站在河堤路面到翻越护栏跳下河堤仅一秒钟的时间,时间之短为常人所料不及,自杀是其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小王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小王跳河身亡,虽然事发时与小青发生争执,但其生命和安全并未遭到威胁、损害,小青对小王的辱骂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小王的死亡。
事发时小青对小王的辱骂、殴打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过错。
小青对小王的辱骂、刺激性言语,也是导致小王自杀的一个诱因,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小王父母)要求被告(小青)赔偿相应损失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综合本案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被告小青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张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责任,原告要求小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最终判决小青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281.9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网友争议:该不该承担责任?
消息一出
引发了网友广泛的讨论
有觉得女方不应担责的
也有赞成法院判决结果的
也有网友表示
令人痛惜,而不值得同情
你觉得女方应该担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