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车船税退税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中“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的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桂财税〔2018〕39号)要求,现对纳税人办理多缴纳的2018年度车船税进行退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退税条件的车辆类别
根据规定,“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的执行时间由原来的“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因执行时间调整,在广西按原税额标准多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的以下五种类型的车辆,可按实缴月份数计算并申请退税:
(一)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原税额标准为660元/辆·年,现优惠税额为480元/辆·年,应退税额为180元/辆·年。
(二)货车。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三)挂车。原税额标准为3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8元/吨·年,应退税额为22元/吨·年。
(四)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五)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方式
(一)网上申请办理
纳税人通过关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在“办一办”-“移动办税”-“车船税退税申请”栏目申请办理退税。
(二)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凭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并提供退税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办理时须提供纳税人本人身份证。
纳税人通过12366服务热线或通过关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在“办一办”-“移动办税”-“车船税退税申请”栏目查询退税受理税务机关及办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