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24时许,西林县公安局巡警大队的民警、辅警在街面进行治安巡逻。当车辆巡逻至八达镇新兴北路路段时,巡逻的警车无故被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截停。
男子将巡逻警车截停后,立即冲向警车,不由分说的辱骂和威胁执勤的辅警,叫嚣“脱下警服马上干你,我最多被抓5天”,并不断索要执法证,气焰十分嚣张。不一会,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对男子进行劝离,男子仍然不依不饶,继续叫嚣“我承认拦警车了,你抓我啊,出来马上FUCK你”。民警经劝说无效后将其制服。
目前,黄某斌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林县警方刑事拘留,经查该男子还存在酒后驾驶嫌疑,等待黄某斌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罪法律适用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60号》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