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有关规定召开情况说明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表示,《条例》立法时规范的对象是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01“电动自行车搭人超过12周岁违规”是出于安全考虑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文称“《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
该条规定,是在立法过程中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后作出的。
记者29日了解到,《条例》立法时,部门、群众对电动自行车能否载人的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有的认为从安全出发不应允许载人,有的却认为从便于出行考虑应当允许载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审慎考虑,同时也在参考借鉴外省相关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搞“一刀切”不允许载人不符合区情,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违背。在强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为民众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02有条件地适当放宽电动自行车载人
农村和城市在人口密集度、车流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城市道路交通繁忙、拥挤,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高发,为确保安全,不允许搭载成年人和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已上初中,已达到行政法规规定的骑行自行车的法定年龄,也具备自行搭乘公交车的能力,家长搭载并非唯一的交通方式。
因此,在城市道路上仅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方便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上学,同时考虑到6周岁以下的儿童行为控制能力较差,还要求搭载此年龄段的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而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区域,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且所搭载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对交通安全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相对于大多数外省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规定,我区的规定已比较宽松,比如重庆、黑龙江,均不允许载人,广东只允许搭载身高1米2以下儿童,等等。
03载人等轻微违法行为应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今年4月份开始,国家正式启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新国标的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已有新的要求。
现实生活中,道路上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涵盖了超标车、过渡期旧标车和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等多种车型,与此同时,距离《条例》颁布已经过去近10年,部分条款难免存在一些滞后性。
经过执法检查,在2018年,《条例》就列入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将来修改时会考虑根据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介绍,《条例》修订前,不意味着目前“电动自行车搭载12岁以上人员”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在法规没有修改之前,还是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怎么执法,陈伟雄认为,执法机关不能把“执法”简单当做“执罚”。搭载12岁以上人员大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导为主的方式,根据《条例》53条规定,予以纠正、指出违法行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后放行,并非必须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