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年6月28日下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百色学院人事处副处长韦光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韦光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为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2017年期间,被告人韦光的叔叔韦瑞灵担任百色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百东新区党工委书记、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被告人韦光通过韦瑞灵担任上述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韦瑞灵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陈某、黄某、安某等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刑事案件处理上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现金共计155万元。同一时期,被告人韦光在陈某、黄某与韦瑞灵之间沟通、撮合,通过韦瑞灵在承揽工程项目事项上为陈、黄二人提供帮助,并将二人给予的现金共计60万元转交给韦瑞灵。
2015年,被告人韦光通过韦瑞灵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的妻子韦某工作调动的事项提供帮助。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韦光在收受陈某给予的10万元好处费后告知韦瑞灵,最终被告人韦光分得8万元,韦瑞灵通过其妻分得2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韦光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155万元,数额巨大;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被告人韦光的以上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受贿罪,韦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海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