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醉驾是违法驾驶行为
可是有的人总是知法犯法
发生事故了
还要逃逸的?!
是真的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吗?
7月26日 08时50分许,在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纪念碑路段一辆新能源的红色小车碰撞到道路中间护栏后逃逸。
事故发生时,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黄建伟刚好驾车途径此路段并见证了事发的全过程,发现到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后,黄副支队长立即拍照取证,并紧随肇事车后面,最后成功锁定肇事车的驾驶员罗某。
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报后,赶到肇事车停车处进行进一步处理,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罗某体内酒精含量已经达到醉酒状态。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以做进一步鉴定。目前案件进一步处理中。
交警有话说:普 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