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三级应急响应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继续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区疫情发展形势,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从2020年2月24日20时起,将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管控,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针对性,打好、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就做好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三级应急响应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疫情防控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继续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精准有效”的原则,以县域为单位,分区分级实施差异化防控,及时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工作的策略和举措,继续织密织牢“五张网”,坚持“五个早”,做到“五个不漏”,完善并落实“十严格”系列措施,坚决防止降低目标要求,坚决防止降低工作标准,坚决防止疫情反弹复燃,尽早实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存量清零和零增长的“双清零”目标,紧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精准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
二、严格实施疫情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一)低风险地区(无确诊病例或连续14天无新增确诊病例地区)严格实施“外防输入”策略,严阵以待、预防为主。在确保防控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加快全面复工复产,有序加快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不得封路、封村、封社区、封市场,保证交通运输、城乡公共交通正常运转,确保人员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正常流通。
(二)中风险地区(14天内有新增确诊病例,累计确诊病例不超过50例;或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未发生聚集性疫情地区)严格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加强排查、加强隔离、加强救治,完善并落实“十严格”系列措施,坚决防止发生聚集性疫情。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形势,科学精准安排复工复产,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实行“双清零”与复工复产目标统筹推进、合理安排,尽快实现由中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转变。
三、完善社区疫情防控措施
(三)严格实行居住小区管理。低风险地区居民小区的业主及承租户经检测体温正常后,可自由进出。非本小区人员凭健康证明,在测量体温正常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小区,各小区不得再自行设置其他限制条件。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按要求及时处置。
(四)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社区网格化防控体系,推动防控力量向社区下沉,发动社区全体居民积极参与防控工作,切实把社区防控的“网底”兜住、兜实、兜牢。针对未发现病例的社区,实行“外防输入”的策略,做好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工作。针对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的社区,实行“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在采取上述措施基础上,还应当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和消毒等工作。针对出现疫情传播的社区,实行“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进一步实行疫区封闭管理、限制人员聚集等措施。
(五)加强疫情风险管控。中风险地区无确诊、无疑似病例的小区,参照低风险地区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有确诊、有疑似病例的小区,通过流行病学调查,以最小单元实施针对性封闭防控措施。做好社区聚集性疫情的监测和报告,组织单位和个人及时发现、报告相关病例和疫情。
(六)严格密切接触者管控和发热者管理。对已排查出的小区内的密切接触者一律送到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观察。发热病人要到正规医院的发热门诊就诊。
(七)加强特殊群体的照护。做好特困人员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等直系亲属已接受隔离治疗,或直系亲属参加防控一线工作无暇照顾的空巢(独居)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加强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加强居家隔离人员及共同居住者的防护,为其提供物品购买、垃圾处置等服务。
(八)加强公共空间环境卫生管理。继续暂时关闭居民小区内非必需开放的文体活动室、娱乐室等室内公共场所。街道、社区、物业企业、产权单位要继续做好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垃圾分类处理、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
(九)加强社区经营单位管理。低风险地区的社区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单位按照有序复工复产的有关要求,全面恢复营业;中风险地区的经营单位要继续加强疫情防控,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做好人员导流,避免人员聚集。
(十)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持续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等宣传,科学指导居民预防疾病、疫情防控。引导居民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尽量少出门、不串门,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战胜疫情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农村疫情防控措施
(十一)压紧压实疫情防控责任。建立县(市、区)统一指挥、乡镇组织协调实施、村为单元的责任体系。乡镇对所辖农村地区疫情防控负总责,村委是本村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主体。村委要成立以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为骨干的防控队伍,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漏洞的防控网络,采取针对性策略,细化管控措施。有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毗邻村出现上述疫情的村组,实行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封闭式管控,限制人员流动;没有疫情的村组,实行外防输入、严阵以待的防控策略,加强流动性管控。
(十二)全面摸清人员物资底数。全面调查登记本村常住和流动人员底数,及时掌握相关人员健康、外出、就学、工作、旅游、走亲访友等情况,分类建档,实现精准管理。全面摸清本村防疫物资、设施、企业、市场、学校、卫生所、粮库、养殖场等各类单位底数,掌握其防疫、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排查隐患,确保应急所需。
(十三)做好防控知识和政策宣传。以通俗易懂、形象生动、喜闻乐见的方式,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以及微信等多种途径,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对待疫情,增强农村居民防病意识,做好外出务工人员防疫常识教育,自觉远离人员聚集场所,不参与人员聚集活动,到人员较多的场合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勤洗手。关注当地舆情动态,及时制止传播未经证实的言论、未经确诊的疑似病例和隔离人员的个人信息。
(十四)继续做好联防联控。服从大局,服从乡镇统一指挥,不得拒绝应该返村的人员返村。对有区外如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又无相关健康证明的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充分发挥老人、妇女组织在发动群众、熟悉邻里、柔和心细等方面优势,开展宣传教育、上门排查、心理疏导、关爱帮扶等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专业作用,落实好流行病学调查、预检分诊转诊等工作。
(十五)规范进出管理。严禁采取破坏性、封固式方式阻路,除有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村组外,应当允许村民有序出行。不得阻止外来人员、车辆经过,对过往人员检测体温正常的要快速放行。继续保留各村屯检疫站点,每个自然村原则上只设一个进村路口,对外来进村人员、车辆要认真盘查、测量体温、登记信息和发放疫情防控资料。对本村村民除必须测量体温外,如无特殊理由不必再设置其他登记检查手续。
(十六)严控聚集性活动。疫情响应期间,不得举办聚集性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走亲访友、串门、扎堆,严禁各种类型聚会、聚餐,严禁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继续暂停举办庙会集市、游园节庆等公众活动,做到农村居民红事不办、白事简办,避免人群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村屯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娱乐室等公共场所暂时关闭。村委会要继续加强对广场、农贸市场、候车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要督导超市、商店、药店合理安排营业时间,避免人员过于集中。
(十七)加强特殊群体的照护。做好特困人员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等直系亲属已接受隔离治疗,或者直系亲属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无暇照顾的空巢(独居)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做好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加强居家隔离人员及共同居住者的防护,为其提供物品购买、垃圾处置等服务。
(十八)加强村屯环境整治。村委会要动员组织群众清理整治房前屋后环境卫生,安排专人加强对广场、候车亭、超市、菜场、集市及养殖、屠宰场、村办公场所、垃圾池、公厕、隔离点等场所每天至少消毒1次。每个村民小组至少设置1处废弃口罩专用箱,方便居民丢弃废弃口罩。
(十九)坚持实行疫情防控报告制度。村委会要督促乡村医生继续做好本村屯居民健康的监测、登记,严格实行日报告制度。村卫生室发现来自疫情区域的发热患者,要迅速向乡镇卫生院报告,并及时报告村委会做好防控、防护工作。
(二十)进一步落实组织保障措施。农村党员、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要坚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发挥带头作用,向群众讲清形势、讲明政策、讲透知识,消除恐惧心理,稳定社会情绪,带动家人亲属、街坊邻居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村委会要继续加强统筹协调,查漏补缺,为村屯的疫情防控组织必要的防控用品。
五、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措施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责任落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落实工作专班,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强化网格化管理措施,把防控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各区直中直单位要严格按照所在辖区的要求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十二)严格执行分区分级管控要求。对来自区外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无健康证明的人员,采取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措施。如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要严格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
(二十三)进一步强化单位内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减少集中开会和培训,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提倡网上办公、网上办事、召开网络视频会议。原则上除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必要的会议外,一般不举行会议,确需举行的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长,做好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个人,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要使用餐盒,分散用餐,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
(二十四)继续强化职工健康管理。单位职(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要佩戴口罩并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要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对从区外或疫情严重地区返回的人员要对其隔离证明、健康状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方可返岗复工。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二十五)继续加强防疫消杀工作。要指定专人专班做好工作场所、食堂、员工宿舍、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清洁消毒。加强垃圾箱清洁和定期消毒,及时收集并清运。
(二十六)继续完善医务服务保障。要检查和配备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必要防护用品,科学精准处置复工复产中出现的个别感染病例。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与就近的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二十七)强化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单位返岗复工复产后,当发现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要及时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医。
(二十八)进一步加大防控宣传教育。采取张贴标语告示、印发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个人防护和支持配合防控工作的意识。
(二十九)继续推迟学校开学时间。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大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等)继续延迟开学,具体开学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科学评估后提前向社会公布。延迟开学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努力按照“停课不停教不停学”的要求,继续组织实施好在线教育教学。各学校要按照分区分级管理要求,制定学校错时开学、学生错峰返校预案,落实好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和大专院校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做好学校防控物资储备、隔离区域、环境卫生消杀等准备工作。
六、完善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措施
(三十)继续落细落实责任。机场、车站、码头、商场超市、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酒店、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通信、邮政、水电气供应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法人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落细落实责任,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辖区公共服务保障工作。
(三十一)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公共服务场所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认真监管好公共服务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建立健全日常信息通报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联络人定期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送疫情信息。
(三十二)加强员工日常管理。摸排统计员工及其家属近期去向和密切接触人员的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及其密切接触者,督促其居家医学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对目前仍在疫情较重地区尚未返回的员工,告知其暂不返回。要求员工上班前检测体温,有发热症状者,及时处置。上班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严格错时分散就餐。收银员、售货员、保洁员、保安等与顾客接触较多的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戴手套等。
(三十三)强化人员健康监测。在公共服务场所出入口配置体温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可在入口处设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公共服务场所的人员实行健康监测,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就近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进入公共服务场所办事的人员应佩戴口罩,对未戴口罩的及时劝阻进入;如强行闯入的,及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三十四)规范公共区域管理。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生活必需类场所及酒店、宾馆、民宿、客栈等生活服务类场所,在精准有序推动开业的同时,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整治、消毒、通风、“进出检”、限流等措施,商超物品尽量提前包装标价,推荐顾客自助购物、自助结算,缩短排队等候时间。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要如实登记旅客信息,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旅客进行排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按照疾控机构要求采取防控措施。对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按要求设立留验站,配备必要人员设备,严格落实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劝阻其登乘,进行暂时隔离,并立即通知检疫部门或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处置。
(三十五)强化场所秩序管理。全区继续暂停群体性聚餐、宴席、集会、聚集娱乐、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庙会、展览、展销、展会和人才招聘会等大型公共活动和群众聚集性活动,继续关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歌舞厅、游戏厅、网吧、KTV、酒吧等封闭场所。加强动态巡查管控,禁止聚集性唱歌、打牌、健身操、广场舞等活动。严格落实开放公共场所经营者的防控主体责任,推广扫码登记出入公共场所。
(三十六)加强工作人员防护并配备相应防护用品。加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医用废弃物人员、密闭空间服务人员等人群的防护。要配备相应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护用品,并有连续供应的保障计划。有条件的公共服务机构要设置临时隔离室,做好临时隔离措施各项准备,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三十七)注重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宣传橱窗、海报、横幅标语、LED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防范措施,发布疫情风险预警信息,提高社会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员工通过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利用微信、短信等转发非官方信息,做好身边辟谣工作。
(三十八)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员工出现体温异常的,立即报告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症状的,迅速转移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部门请求指导处理。员工确诊为患者的,积极配合流行病学调查,迅速隔离密切接触者,按照当地疾控部门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七、强化流动人口管理
(三十九)规范人员管理。根据居民近期旅行史或居住史、目前健康状况、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判断其传播疾病风险,将居民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人员,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具体分类方法可登陆广西卫生健康委官网下载居民健康申报表查看。所有来桂返桂人员均需下载和填写居民健康申报表,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居(村)委会报告。符合低风险人员评判标准的,或中风险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满14天的,自行填写健康申报表并由当地居(村)委会审核。
(四十)加强重点人员管理。高风险人员到达目的地后要立即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由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对其严格管控,隔离期满方可发放健康申报表。中风险人员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要求,自觉接受居(村)委会管理。低风险人员经体温监测正常后可出行和返岗。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均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
(四十一)继续做好公共交通疫情防控。落实对轨道交通、公交车、出租车、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等防疫措施,落实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的疫情防控检测,规范设置体温检测区和发热乘客留观站。尽快恢复区域内客运班线,严格落实额定载客人数控制客座率要求,为乘客隔位、分散就座及在交通运输工具设置途中留观区域创造条件。
(四十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在加强和跟进疫情防控安全措施的基础上,在低风险和中风险区全面恢复各类公共交通运输,鼓励开行包车运输,发展网约车和定制客运。对有组织的劳务输转,可以采取包车接送、专列直达等“点对点”运输。严格落实“五个严禁”,严禁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严禁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严禁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严禁阻碍应急运输车辆通行,严禁擅自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经清理后保留下来的检疫点和检测站,在人员测温正常后快速放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放行。
(四十三)做好摸排工作。全面做好本区域流动人口的全面摸排工作,及时高效地摸排区外、外市、外县(市、区)等在本区域居住流动人员信息、活动轨迹和健康状况。对已排查出的的密切接触者一律送到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观察;同时,加强对发热者的管理。
(四十四)规范用工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方要做好返岗员工登记报备并建立员工健康台账。做好办公场所、工区及公共区域、职工宿舍的通风消毒、环境清理等工作,为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严格落实员工每日体温检测和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异常症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送往定点医院检查。
(四十五)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加强小区内出租房屋状况的摸底排查、登记造册。房屋出租人要主动到所在地街道社区和派出所进行出租房屋申报登记,并督促外地承租人主动到社区申报登记。房屋租赁中介企业或业主要按照相关要求向社区提供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动态信息。
(四十六)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流动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决定、通知、通告,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强化疫情监测管理和医疗救治服务
(四十七)强化疫情监测和报告。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基层社区(村)、单位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辖区和单位内人员往来摸排、健康监测登记和体温监测,发现可疑病例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各地要动态评估防控成效,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全面提高建章立制规范性、风险识别合理性、措施落实精准性。落实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定点医院,确保能做到及时接诊、及时隔离、及时留观、及时救治。进一步加强发热门诊管理,全面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的力量配置,规范开展对可疑病例的监测、筛查、诊断治疗和处置工作,严格做好患者引导分流、预检分诊,严格落实发热病人留观制度。
(四十八)强化医务人员各项保障。要高度重视医务人员的安全防护,严格落实防止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医疗资源配置和人员轮班值守等工作。要组织好医护人员科学工作、安全工作,加强医护人员轮换和防护,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培训,规范落实各项制度措施,防止院内交叉感染,杜绝医务人员感染。要进一步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关心爱护,实施职称评聘倾斜措施,提高一线医务人员薪酬待遇,落实津贴补贴政策,加强后勤保障,按时轮换休整,及时做好心理调适疏导。
(四十九)强化医疗救治服务。要规范做好患者转运和收治,严格落实“四集中”要求,统筹调动辖区内医疗资源,尽最大努力救治病人。要根据疫情发展态势,调整完善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各项工作方案,加强检测试剂、医疗防护用品储备,完善疑似病例以及确诊病例医疗救治措施,严控疫情蔓延态势。要解决医疗物资的保障问题,千方百计拓展和巩固采购渠道,发挥好采购主体作用,做好医疗物资的国内外采购和组织生产保障工作。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对亟需的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完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调度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筹措,整合调动各方面力量确保医疗物资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对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要安排医保支付应急专项资金,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进一步强化养老、救助、儿童福利、精神卫生医疗等机构场所和重点人群防护措施,实施更严格的管理措施,防止外部传染源输入,对已感染患者要全力救治。
九、加强应急响应监管
(五十)继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和三级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继续保持严防死守不麻痹,持续作战不松懈的态势,把握防控新形势新特点,强化举措,突出重点,切实精准防控到位。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设整洁良好健康的城乡环境。
(五十一)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生产防疫一体化的要求,对本地区本行业各单位落实“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复学”的情况加强监管,制定监管方案,落实监管人员,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加强行业指导,确保生产生活秩序稳步有序恢复。
(五十二)强化科学防控和规范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三级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及时研究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精准施策,低风险地区要取消不合理限制,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不合理条件。各级各部门要最大限度减少表格填写、材料报送等,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保证一线人员集中精力防控疫情。
(五十三)严明防控工作纪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范围,严明防控工作纪律,对疫情防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激励,对管控不严、措施不力、不敢担当、作风漂浮、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人员漏检漏防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五十四)强化支持政策的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的审批,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切实帮助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防护物资不足,招工用工难,物流运输不畅,供应链不配套等实际困难和问题,在一体化政务平台上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一站办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15个防控技术方案要求,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各市县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科学评估启动符合本地区疫情形势的应急响应级别,制定符合自身实际和特点的防控措施,并将防控措施实施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疫情防控指挥部。
来源:自治区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