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农副产品“卖难”“滞销”问题,确保脱贫攻坚全面胜利、圆满收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以及《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4号)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双方要共同明确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消费扶贫行动的办法”精神,以及《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关于“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解决‘卖难’问题”“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商务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扶贫农畜牧产品滞销应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0〕109号)关于“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尤其是尚未脱贫摘帽国家级贫困县的扶贫农畜牧产品销售。通过补贴、贴息、储备轮换等方式,支持流通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就地就近解决农畜牧产品滞销”“东部发达省份和中西部省份大中城市为扶贫产品提供销售平台和渠道”、《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13号)关于“对带动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各省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自治区扶贫办商广东省第二扶贫协作工作组、粤桂扶贫协作办公室按照“突出支持消费扶贫关键环节、重点支持销售平台渠道建设、便于基层操作实施”的原则,起草了《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支持消费扶贫若干措施》。 |
二、主要内容 1、第一部分“扶持对象范围”,通知明确,扶持对象为:
2、第二部分“扶持内容措施”,扶持措施主要有:
3、第三部分“有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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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扶持措施的有效期是什么时间? 答:根据中央关于脱贫攻坚“四不摘”(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精神,我们预估广东帮扶需巩固2年,相关资金扶持也延续2年,同时按照4月10日自治区扶贫办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和文件会签结果,扶持措施的有效期为2020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为什么对流通环节贷款贴息规定为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 答:为提高广东财政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企业浪费贴息贷款,明确由各贫困县根据实际需要,对各类市场主体收购当地扶贫农副产品的流通环节进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比例为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 (三)为什么自治区扶贫办不统一细化扶持措施细则? 答:各贫困县无论是扶贫农副产品种类、还是消费扶贫市场主体和项目措施都有差异,具体细则或工作方案不宜“不一刀切”,需要由各贫困县按照文件精神,根据实际和脱贫攻坚需要进行规范细化,并组织实施。 (四)可以使用本文件扶持措施对扶贫农副产品的生产环节进行奖补吗? 答:对扶贫农副产品的生产环节进行奖补不属于本文件范围,本文件支持消费扶贫措施重点突出对扶贫农副产品生产后环节(储存、运输、流通)的支持。 (五)本文件出台之前,各结对市县已经实施的消费扶贫项目,以及今年以来为降低新冠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而出台落实的消费扶贫措施,需要调整吗? 答:本文件印发之前(2020年6月2日之前),各结对市县已经实施的且没有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办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帮扶广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监督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8〕193号)负面清单规定的,都不需要调整。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