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0日下午,大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晓程担任审判长,利用远程视频庭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被告人陈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8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赃款25000元。
基 本 案 情
2018年5月初,被告人陈某与同伙合谋,决定利用广西中越边境的归春界河边码头,帮助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动物肉类制品入境,安排车辆到码头接驳,以运往约定的交货地点,并从中收取码头费用。2018年6月,陈某等人安排车辆帮助他人运输非法入境的冻品前往南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查扣走私入境的冻品共计3.84吨。截至同年6月15日止,陈某等人利用码头先后为他人从越南走私动物肉类等非法入境共计910吨。
法 院 认 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与同伙合谋利用码头,帮助他人走私货物入境,陈某与同伙分工协作,积极参与并共同分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大新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疫情防控期间,大新法院加大打击走私犯罪力度,今年以来,共受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24件,其中,集中宣判两起走私犯罪团伙案件,多名被告人获10年以上重刑,有效震慑走私犯罪分子,为我县严防严控境外疫情输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大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