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年轻力壮的劳动力逐年减少,用工成本增加,一些用人单位开始使用低廉的超龄劳动者。笔者认为,超龄劳动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用工荒,但他们不该是毫无劳动保障的“打黑工”,其权益不能被忽视。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即使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要终止。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再签劳动合同。可见,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处在一个模糊地带。
这样一来,超龄劳动者就等同于“打黑工”,他们游离于劳动法规的保护之外。根据有关规定,超龄劳动者已无法办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一旦因工伤亡,将无法获得赔偿。而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侵犯超龄劳动者的利益,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和制裁。这种情况,显然不合情、不合理,容易引发劳动纠纷,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未来的超龄劳动者将越来越多。超龄劳动者将缓解日益严峻的用工荒,为社会发挥余热做贡献,而不应该成为“打黑工”一族。政府有关部门应与时俱进,针对超龄劳动者的现状,在劳动法规尚没有将超龄劳动者纳入规范的情况下,可以制定一些保护性措施,如确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建立劳动关系,要求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参考国家工伤赔付的标准,购买商业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从而填补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的“缺口”。这样,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保护,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可以依据用工协议来解决争端,避免扯皮、久拖不决等现象;而超龄劳动者因公伤亡,可以获得相应的商业保险赔偿,同时用人单位也规避了风险。
总之,要重视超龄劳动者问题,充分保护好他们的劳动权益,让他们有尊严地工作和发挥余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