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5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谢某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庭上,被告人谢某平被指控,在其经营的一家油条店内,明知硼砂是禁用防腐剂,但为了使制作的油条口感更脆,在制作油条过程中仍然使用硼砂等非食品原料。2019年12月6日,有关部门对该油条店相关物品进行扣押,并由专业机构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经鉴定所扣押物品检测出硼砂和小苏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平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谢某平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的规定,故意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对外进行销售,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平在百色市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并判处销售总额2500元人民币10倍的赔偿金25000元人民币。
审判长主持全部庭审活动。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出庭意见,被告人谢某平进行自我辩护,充分发挥自己的辩护权,并作了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