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积极改善环境卫生条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温度控制、追溯管理、人员管理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应索取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追溯信息等;严禁采购、销售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预防消毒责任。冷链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者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疫情防控指南要求,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贮存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等清洁消毒。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时,应当在确保消毒效果的同时,防止对食品造成二次污染。对于受污染的食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切实保障冷链食品安全。
三、严格落实“四个不得”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制度,严格把好进货关,进口冷链食品不具备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业经消毒证明、合法追溯信息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等“三证明一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
四、严格执行冷链食品追溯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出厂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时准确记录每批次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信息、核酸检测结果、业经消毒证明、货物来源去向和货物数量、位置等关键数据,并按要求录入广西冷链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八桂冷链通”),建立健全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追溯体系,按规定实施“首站赋码、进出扫码、一码到底、扫码查询”的管理模式,确保全程追溯。
五、严格落实各方疫情防控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冷库摸底建档,检查生产经营企业自建自备冷库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温控监测、质量追溯等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冷冻冷藏食品安全,查处违法行为,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抽样。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开展冷冻冷藏肉品风险排查,建立健全肉品质量追溯体系,做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冻猪肉储备的冷库进行摸排,并对冷库的环境、储存设施设备、冷库管理和建立肉品质量追溯体系等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冷冻冷藏肉品运输经营者做好所属运输车辆、场站的消毒及从业人员防护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畜禽和水产品入市前的检验检疫、屠宰环节检验检疫和肉品质量监管,督促做好从业人员防护。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样品采样和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开展疫情防控技术指导,组织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海关负责进口冷冻冷藏肉品口岸查验,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防未经检疫的肉品入关。
六、严格做好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体温检测、健康异常报告等措施,加强从业人员防护培训,严格按规定落实工作期间科学佩戴口罩和手套、规范穿着工作服、做好个人卫生和健康管理等要求。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全员核酸检测并至少每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等感染风险高的一线监管人员要加强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每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并按照有关方案优先开展新冠疫苗接种。
七、严格执行“三全”管理制度。对从口岸、港口码头或区外等进入广西区内并在当地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须进入当地集中监管仓严格实行核酸抽检全检测、冻品外包装全消杀、进口冷链食品全追溯的“三全”管理制度。对已在区外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抽检全检测、冻品外包装全消杀并具备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的,进入当地监管仓(查验仓)核查,通过核查后方可进行销售及加工。
八、严格做好核酸检测协作配合。海关负责把好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第一道关,积极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以及相关货柜、包装物的消杀工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与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环境和从业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重点加大对疫情高发国家进口食品的检测,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核酸检测证明材料。
九、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做好本地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建立集中监管仓,并成立工作专班严格做好集中监管仓运营管理工作。
十、严格违法行为打击查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管辖的各类冷库和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进行执法检查,对没有“三证明一报告”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下架封存,果断查处,坚决杜绝流入市场。建立完善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在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强化海关、公安、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协作,突出抓好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强化流通领域清理整治,依法严厉打击私设非法冷库、储运及销售来源不明冷链食品、走私冷链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