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人身损伤的案件不在少数,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惩治更加精准完备。
昨日(3月31日),南都记者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获悉,广州一男子李某因和女友吵架,将菜刀、路由器、钥匙、交换机等从8楼扔下,最终认定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该院首次以“高空抛物罪”罪名作出的判决。
2020年9月21日凌晨,李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某小区的806房窗户边与其女友发生争执后争抢菜刀,双方在拉扯过程中李某手中菜刀掉落窗外,后李某将1台路由器、1台交换机、2把钥匙从8楼窗户抛掷出窗外后掉落至206房外的公共平台。
据了解,小区2楼公共平台,住户可从阳台推门而出,会在平台上晾晒衣物、摆放桌椅。居住在206房的住户听到响声去到阳台外二楼公共平台,发现上述物品后报警。
2020年9月23日下午,李某主动找到小区物管部门说明情况,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供述称,当时他与女朋友发生激烈吵架,双方在窗户边拉扯,他右手拿着菜刀作势砍自己的左手,两人争抢菜刀时,“手碰到窗户上,手很痛就松了一下,菜刀就滑落到窗外二楼公共平台上。”李某说,此后,他为了泄愤将路由器、钥匙串、交换机扔出窗外。
案情材料显示,男子李某出生于1979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犯危险驾驶罪,李某的缓刑被撤销,并与新犯的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经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为发泄不满,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到二楼公共平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李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该院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应予被告人李某数罪并罚。
2021年3月19日,黄埔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拘役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中人民币二千元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