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8日,靖西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靖西市新天地小区地下停车场水淹车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依据过错责任大小认定各个被告的赔偿责任大小,小区地下停车场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70%责任、停车场销售商某中介公司承担10%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承担10%责任,另本案追加的被告城市管理监督局无责任。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下列认定:
1、 地下停车场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过错责任主要表现为:所交售的地下停车场未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地下停车场属于半封闭临时砌砖围墙状态导致漏水。
2、 地下停车场销售商的中介服务公司的过错责任表现为:明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交售的地下停车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仍然进行销售。
3、 物业公司的过错责任表现为:对发现地下停车场大部分抽水机无法自动实现自动抽水存在安全隐患依然没有维修完善。
4、 城市管理监督局因在本次水淹事件中对车辆的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5、 对于各个被告认为是特大暴雨不可抗力造成车辆受损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