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案当事人为江苏镇江的一对90后夫妻。两人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了女儿。近年来,夫妻感情不和,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并从2020年4月开始分居。
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妻子刘女士起诉至江苏省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丈夫赵先生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方面没有太大争议,但令人意外的是,二人都不愿意抚养身体健健康康的女儿。
刘女士称,自己收入不高,母亲身体也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女儿;赵先生则表示,自己经常出差,父母年龄又较大,且孩子是女孩,跟着妈妈更有利于成长。
对此,法官组织多次调解未成功。扬中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虽均同意离婚,但孩子尚且年幼,鉴于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
审理本案的扬中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双磊告诉总台记者,按国家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但离婚案件不是只涉及夫妻感情,一般还包括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债务如何承担。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把子女问题妥善处理好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是否给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重要性。”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王双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王双磊指出,在本案中,从经济条件、陪伴孩子的时间等各方面考虑,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当,孩子也没有与任何一方建立起特殊的抚养关系,但双方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态度都比较明确。如果法院强行判给男方或女方,抚养方势必会将孩子视为负担,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对于法院这一判决,有网友叫好,也有网友认为,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即使不判离婚,将孩子硬塞在他们手中,对孩子也没有好处,应剥夺夫妻二人的抚养权、监护权,将孩子交给福利院或为孩子寻找有意愿收留的家庭,这样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对此,律师表示,这种看法是将问题过于简单化了。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表示,本案中,孩子的父母健在,只是不愿抚养,而不是没有抚养能力,将孩子送到福利院或者其他家庭并不可取,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法律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明明指出,子女抚养问题,首要的责任人是其父母,应通过法规、政策引导父母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按法律规定,只有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该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也就是说并未规定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时,该子女可被收养。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一般收养的是弃婴,而弃婴的父母或涉嫌遗弃罪,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本案法官助理王双磊表示,只有在父母严重侵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等情况下才会被剥夺监护权。本案中,夫妻双方都尽到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有网友担心,法院判决后,父母会把火撒到孩子身上,对此,王双磊表示父母离婚不愿意抚养孩子,并不代表不爱孩子。“不抚养”可能有各种原因所限制,和“不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情况。
据了解,本案目前已过上诉期,原告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