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保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李某东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东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东驾驶电动摩托车经过德保县城关镇云山警务站时,因无证驾驶被德保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处,李某东遂从电动摩托车坐垫下拿出一把黑色匕首追砍执勤民警。执勤民警见状遂跑向云山警务站请求支援,李某东持刀追至云山警务站内,民警持钢叉对其进行控制时仍进行激烈反抗,并再次追砍对他实施打击控制的民警。最终李某东被值班民警制服。法院认为
袭警罪于2021年3月1 日起实施,李某东袭时未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东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东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未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