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田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该县卫生局对因犯交通肇事罪而被判刑的职工凌文生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凌文生系田东县作登瑶族乡卫生院在职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3年11月27日18时许,无视严禁酒后驾驶的相关法律规定,酒后仍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路,途中与周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经田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凌文生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4年6月13日,经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凌文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院判决生效后,将该案移送该县纪检部门审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发生上述案件,主要原因是少数干部职工法纪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存在侥幸心理,没有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此案为广大干部职工敲响了警钟,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酒驾是高压线”的意识,广大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珍惜生命,珍爱自我,时刻警醒自己,莫因贪杯自毁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