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遭遇盗刷,银行被判担7成责任
靖西网65324 | 2016-10-12 |
银行卡遭遇盗刷,银行被判担7成责任
去年5月21日,甘某通过某银行的ATM机往自己的银行卡里存款1.79万元,卡上余额1.89万多元。当晚8时30分许,甘某忽然收到银行发来的3条短信,提示他的账户存款被提取18908元,卡内余额9.3元。银行卡在身上,卡里的钱却没了,甘某发现其银行卡资金异常后,马上拨打某银行客服电话询问,并在8时40分许,拨打110报警电话,9时26分许,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经民警调查,甘某的银行账户是被人通过宾阳县某银行的ATM机取款18908元,案件至今尚未侦破。
今年1月,甘某以某银行南宁支行未尽妥善保管、审查义务,导致他的存款损失为由,将该行告上兴宁区法院。要求某银行南宁支行赔偿他存款损失1890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某银行南宁支行认为他们并无过错,不该为甘某的损失买单。
法院认为,从甘某提交的证据看,甘某在南宁市区的家中发现银行卡资金异常后,立即拨打银行服务电话进行确认,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甘某的这些行为有效防止了损失的扩大,表明甘某具有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是其在当时的条件下能够采取的合理自救方式,也基本穷尽了其所能及的救济途径。通过公安机关调取的取款视频可以证实,在异地取款人并非甘某本人,最终法院确认该案的交易是伪卡交易。某银行南宁支行在涉案交易中未能识别伪卡,导致甘某损失的产生,违反了存取款业务所要求的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交易成功的一个因素为正确无误的密码,密码为甘某设立。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法院认定甘某未尽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双方责任七三开,银行承担七成责任,赔偿甘某1.3万多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