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新甲乡李某酒后打的,拿刀刺司机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靖西网久久不旧 | 2016-10-25 |
靖西一男子在酒后乘车,因对路径有争执,与司机发生冲突,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伤司机,构成故意伤害罪,日前,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年3月24日22时许,黄某电话联系出租车司机李某将其送到广西靖西市新甲乡某屯。当晚23时许,李某送黄林到新甲乡某屯小学附近时,因对路径有异议,李某便将车调头要送黄林回市区,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李某被黄某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伤左手臂、腋下等身体多处。经鉴定,李某人体所受伤为轻伤二级。民警在现场缴获了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靖西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