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安机关禁酒暂行规定,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靖西网莫莫 | 2016-11-03 |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加大从严治警力度,加强公安队伍管理,维护广西公安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广西公安机关内部公务接待活动,一律不准饮酒。
第二条 广西公安机关民警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三条 广西公安机关民警值班、执勤、执法、备勤期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四条 外事接待、对外公务接待等活动以及本规定未列入的情形,按公安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公安机关民警(含行业公安民警、公安现役官兵)、警务辅助人员、职工,广西警察学院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参加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或在公安机关实习、实践的公安院校学生。本规定所称内部是指广西公安机关上下、左右之间的单位、部门。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对在执行本规定中失职失责,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失职失责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驻公安厅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