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修订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由项目所在地的消防支队负责实施”的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由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一) 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 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 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 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 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 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 设有本条第(一)至第(六)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八)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 除以上规定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十)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一)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二)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消防设计文件一套及光盘一份(内容包括总平面图、建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五)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六)依法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在申报时要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并盖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等级证明、执业证明文件。
(七)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2.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226119 投诉电话:0776-6222985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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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印章)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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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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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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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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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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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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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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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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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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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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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 □建筑保温 □改变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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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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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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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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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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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性 质 |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
1.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 □歌舞厅 □录像厅 □放映厅 □卡拉OK厅 □夜总会 □游艺厅 □桑拿浴室 □网吧 □酒吧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 □具有娱乐功能的茶馆 □具有娱乐功能的咖啡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 □托儿所的儿童用房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其他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养老院 □福利院 □医院的病房楼 □疗养院的病房楼 □中小学校的教学楼 □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中小学校的食堂 □学校的集体宿舍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 □影剧院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 □营业性室内休闲场馆 □医院的门诊楼 □大学的教学楼 □大学的图书馆 □大学的食堂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寺庙 □教堂 4.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的 □宾馆 □饭店 □商场 □市场 5.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 □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6.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 □体育场馆 □会堂 □公共展览馆的展示厅 □博物馆的展示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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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工程 |
1.□设有上栏所列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 □电力调度楼 □电信楼 □邮政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 □广播电视楼 □档案楼 3.除本栏第1项、第2项以外的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的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城市隧道工程 □大型发电工程 □大型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工厂 □仓库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专用车站 □专用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的 □充装站 □供应站 □调压站 易燃易爆液体的 □充装站 □供应站 □调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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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耐火等级 |
层 数 |
建筑高度 (m) |
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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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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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 |
设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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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容量(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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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型式 |
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 □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湿式)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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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形式 |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
储存物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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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 |
储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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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物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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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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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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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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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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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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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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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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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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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
□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电梯 □灭火器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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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提交的材料: □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3.消防设计文件,数量: 份(大写); □ 4.专家评审申报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数量: 份(大写); □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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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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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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