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市政局 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操作规范
靖西政府网 2016-12-15 09:23:00 点击:12954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临时占用批准后,申请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挖掘批准后,申请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行政审批的条件是: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广西区域内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六、申请材料

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材料是:

(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一式3份);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提供:

1、占用期间不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等承诺书;

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平面图,占用期限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

3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的票据。

(三)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提供: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文件;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围挡设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告示牌设置及内容(项目名称、工期、功能、投资额、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4.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承诺书(原件)。

5.地下管线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补办批准手续时,应提供在破路时已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6、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1)供水:应提供城市供水部门出具的开挖范围内管网竣工图资料、与城市供水部门签订的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措施;

(2)排水:应提供城市排水部门出具的开挖范围内管网竣工图资料、与城市排水部门签订的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措施;

(3)供气:燃气管理部门和规划、城建档案管理或管道燃气经营者等提供的地下燃气管线证明材料;

挖掘范围内有管道燃气设施,应提供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审批手续的备案表;

7、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票据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城市道路占用费

1、标准: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1)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2)自治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38号)

(3)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164号)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单位:元/㎡、月)

    标准     占道类型道路

 分类

经营性占道

建筑占道

非经营性占道

主干道

19

10

14

次干道

14

7

11

支  路

10

5

7

街巷路

5

2

4

我区地级市按此标准收取,县级市按此标准的80%收取,县城按此标准的60%收取。

 

 

2、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

(二)收费项目: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标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1)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2)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水泥路面(主干道)

m2

700

2

水泥路面(次、支路)

m2

580

3

沥青路面(改性)

m2

680

4

彩色沥青路面

m2

980

5

沥青路面(主干道)

m2

650

6

沥青路面(次、支路)

m2

480

7

三合土路面

m2

280

8

阶砖人行道

m2

230

9

石料人行道

m2

650

10

广场砖

m2

600

11

彩砖人行道

m2

450

12

涂料人行道

m2

280

13

水泥路沿石

m

180

14

石料路沿石

m

320

15

水泥路平石

m

280

16

石料路平石

m

500

17

回填土

m3

150

18

回填沙、石混合料

m3

300

19

土方清运

m3

95

20

人行道透水砖

m2

500

注:1、县级市按此标准80%收取挖掘修复费;

2、县(含县)、建制镇按此标准60%收取挖掘修复费;

3、水泥路面按实际路段板块面积计算,沥青路面挖掘宽度必须大于2.2 m;不足2.2 m,按2.2 m计算挖掘面积。

4、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按挖掘修复费和回填费总价的1.5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挖掘修复保证金,工程完工,经市政工程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以保证金冲抵应交费用,多退少补。

2、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155045

投诉电话:0776-622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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