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业务办理指南
靖西政府网 2014-07-17 10:04:00 点击:15888

一、办理单位:
  靖西县就业服务中心
  二、办理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三、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
  (一)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确定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在审核缴费基数时,根据参保单位性质与其申报的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对照。审核通过后,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盖章,并由经办机构留存。
  (二)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再按规定进行结算。
  (三)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缴费申报的,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参保人员变动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同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为新增参保人员记录相关信息。
  (四)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核定结果,形成《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并以此作为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依据。
  四、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失业保险股→中心领导审核→窗口出件
  五、办理承诺:
  承诺1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
  无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
  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0776-6212430
  九、投诉电话:0776-6212389
  十、提示:
     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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