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办理部门:靖西县住建局
三、办理依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四、申请需提交材料
1、提供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申请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需提交有效的公司资质证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者其它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4、项目选址地点地形图及电子文件(符合《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电子报批技术规定要求),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
5、大型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规划设计单位编写的选址论证意见(报告);
6、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还应提供有关城乡规划总平面图(注明项目选址位置、范围),以及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7、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按百政办发〔2010〕160号要求提供);
8、建设项目绘制在总规土地利用规划图上的的区位图(A3幅面,彩色);
9、拟选址现场实景照片2张及电子文件(A4幅面);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窗口:0776-6221384 规划股:0776-6232020。
九、投诉电话:6212293
十、提示:
(一)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四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规划股咨询;
(二)申请人按第四点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交件,窗口进行初审,如材料齐全后进行收件,属正式受理;
(三)材料不全或不合法的恕不受理;公告时间不在承诺办理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