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免的审批
靖西政府网 2014-08-29 08:53:00 点击:4419

设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审批条件:

1.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

(1)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就业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2.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就业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申请材料:

(一)《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二)减免税书面申请;

(三)《减免税申请表》

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四)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五)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六)就业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七)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八)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九)就业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十)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十一) 有权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权限:靖西县地方税务局

审批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法定办结时限: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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