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靖西政府网 2016-12-15 10:13:23 点击:3086

(一)实施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为全市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孤儿基本生活。

(二)发放对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含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

(三)发放标准: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四)申请和审批:

1.社会散居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2.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举报内容] [建议意见]
靖西网
m.Jingx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