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县县城规划区在建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靖西政府网 2015-05-19 10:47:09 点击:74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靖西县县城区规划区在建工程的管理,保证在建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及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靖西县县城总体规划》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建工程是指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靖西县县城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靖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靖西县市政管理局是靖西县县城规划内在建工程的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在建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沿街建(构)筑物装饰装修、城市灯饰夜景照明及景观、城市雕塑、广场、游园、临时建筑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依法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建、翻建、拆除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及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规划区内各项建设,不得擅自占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道路、广场、河塘水系、绿地、水源保护地、市政管线、高压通道、微波通道等用地及公共设施预留地。 
    第七条  在规划区内设置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挖取沙石、土方、围填水面、堆放废弃物等改变地形、地貌的,应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条  城区所有施工队要文明施工,悬挂标牌证照,建符合标准的围墙,建筑材料堆放整齐,严禁超越批准的占地范围作业。施工冲洗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渣土必须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 
    第九条  在县城区进行临时性搭棚的,必须经县市政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交纳占用费,并在期限届满后拆除,恢复原状。 
    第十条  城区主次干道沿街、沿河、靠山建筑、住宅小区建筑、成片开发建设项目及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其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的方案图纸,须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巷道、河道(岸)、居民区内的公共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构建非公用性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到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真实的规划测量报告以及附图。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同时,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工备案,提交污染防治措施、方案,项目开工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环境监察大队办理排污申报手续。项目竣工后,应当向我局申请试运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核准擅自施工的,供水供电部门实施断水断电措施。建设工程实施建设中,未按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包括建筑物体量、高度、造型、立面、色彩正负零标高等)实施建设或规划监察人员发现后要求整改,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整改,供水供电部门实施断水断电措施。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拿测绘成果报告、红线图、施工图(包括立面图)和房产测绘报告等有关资料,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地产权确认登记,供水供电部门不能为其开通水电。

 

                第三章 文明施工设计和施工标准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包括文明施工专项内容。

  第十四条  文明施工设计内容: 

  (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工地大门、围挡隔离、临时设施、现场道路、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等;

  (二)出入口管理; 

  (三)工地围挡;

  (四)工程标牌;

  (五)临时设施、硬化道路;

  (六)现场污水处理;

(七)粉尘、噪音、消防控制;

  (八)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九)现场卫生、安全保卫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十)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十一)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出入口管理。工地所有大门必须使用金属门,门扇宜做成双扇平开或轨道推拉式,必须美观、大方。主出入口应设置封闭式大门及企业形象标志。金属门外侧与主要道路交接处的区域须铺垫钢板。 

  工地所有大门内侧应设置洗车槽、沉淀池,配备冲洗设施,并做到:

  (一)落实专人对进出运输车辆进行冲洗,保证运输车辆清洁,出入口无残留泥浆、积水。严禁在出入口外侧冲洗车辆。

  (二)所有的生活、生产污水必须分别处理后方能经排水渠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三)施工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废浆和淤泥应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其标准如下:

  (一)新建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围墙压顶处坚固无残缺;外墙面须平整、美观、整洁并书写公益宣传标语,围墙落脚处无建筑垃圾和杂草。围墙外严禁施工作业。

  (二)工地区域沿河一带必须采用彩钢板进行整齐隔离,高度应不低于1.5米,严禁向河道内抛掷、泼洒、排放建筑生活垃圾或其他污染物。

  第十七条 场地硬化。工地内施工作业区及生活区主要道路必须实行砼硬化,场地和道路要平坦、通畅,不允许有积水,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土石方、施工垃圾及工程渣土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运输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行驶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工程标牌,工程标牌为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组织网络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标牌设置应规范、统一、齐全。

  第二十条 临时设施(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厕所、淋浴间、开水房、门卫房、密闭式垃圾站(或垃圾箱)和盥洗设施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稳固、安全、整洁,所用建筑材料符合环保、消防要求,檐口不得越过围墙外,禁止使用由钢管、毛竹、竹片等材料搭设的简易工棚。办公用房与宿舍必须使用符合临建房屋技术标准的新型彩钢活动房屋,必须附有设计构造图、计算书以及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节能防火要求。并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办公、生活与作业应严格分区,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等性能。宿舍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6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米,床铺不得超过2层,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2人,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宿舍内必须按设计架设用电线路,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煤气灶、煤油炉、炭火等进行取暖和烧煮食物。

  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具有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鼠挡板。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铺瓷砖,高度不小于1.5米,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

  厕所应设置成水冲式,具有加盖的简易化粪池或集粪池。厕所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墙面应贴铺不低于1.8米的瓷砖,门窗应齐全。蹲位之间应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低于0.9米。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的,每隔4层应设置临时厕所。

  第二十一条 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施工机具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放置,不得随意挪移,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先市政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种材料、构件必须按品种、规格堆放整齐,并设置明显标牌。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立面防护。建筑工地新搭设脚手架必须用钢管漆黄漆,脚手架外侧的剪刀撑和挡脚板要求漆成红、白相间或黄、黑相间的颜色。脚手架临街或主要道路的立面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施并张挂安全文明宣传标语。施工现场新张挂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网必须检测合格的产品。安全网张挂必须整齐美观,绑扎牢固,及时更换破损安全网。

  第二十三条 粉尘控制应做到:

  (一)对因特殊原因而未做到硬化的部位,要定期压实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三)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应洒水湿润和在仓库内进行;

(四)水泥罐放灰口应有遮挡设施;

  (五)建筑物内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第二十四条 噪音控制应做到:

  (一)城区内的新建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

  (二)施工作业的噪音可能超过施工现场的噪音限值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开工;

  (三)禁止在夜间(晚上22时至次日上午6时)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环保部门申请。

  第二十五条 消防管理应做到:

  (一)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网络,明确各区域消防责任人;

(二)施工现场应合理配置灭火器材与消防用水,灭火器材设置的位置和数量等均应符合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车道畅通;

(三)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将施工图纸报消防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勘察资料,对可能损坏的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管线应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二十七条 现场卫生与防疫应做到:

  (一)施工现场建有卫生防疫管理网络,各区域卫生责任人明确,卫生责任制及措施健全并上墙;

  (二)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三)食堂必须申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有身体健康证件,上岗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厨房、餐厅必须设有纱窗、纱门等防蝇设施;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必须清洗消毒,炊具应生熟分开;

  (四)施工现场厕所内应设置冲洗设施,厕所应落实专人负责清扫,定期喷药消毒,便槽和地面无污渍,化粪池及时清掏;

  (五)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的有盖垃圾桶或密闭式垃圾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做到工完场清;

  (六)工地应设茶水亭和有盖、加锁、有标志的茶水桶;

(七)夏季施工应有防暑降温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第二十八条 现场安全、保卫应做到:

  (一)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制度,落实相应管理责任人;

  (二)施工现场必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并应在施工现场显眼位置予以公告;

  (三)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配佩工作卡;

  (四)建立来访登记制度,不准随意留宿家属及闲杂人员;

  (五)经常对工人进行法纪和文明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第四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靖西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靖西县市政局负责城区私建建筑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大力支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工作,切实保证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严格按本办法组织文明施工,建立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未办理相关报建报监手续的工程实施施工建设的按照“两违”建筑办法处理并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单位和个人如他人为其提供私接水电之便利的,负连带责任,进行停水停电半年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属于公建建筑工程的对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提交行政处罚,或责令停业整顿,或停接县内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清出我县建筑市场;属于私建建筑的,责令限期整改,仍不整改的,则停止供水、供电半年以上,单位和个人如他人为其提供私接水电之便利的,负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提交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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