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同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施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地级市、县(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同意。
同意后,申请人应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周边环境协调。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广西区域内需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表》(3份);
(二)设置地点示意图一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四)提交广告设置前的现状环境的彩照(整体及局部照片各一张);提供对现状环境的设计效果彩图(照) 一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五)场地使用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上述申请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6155045
投诉电话:0776-6222985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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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勘 查 及 初 审 意 见 |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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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户外广告设置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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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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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占道施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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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占道施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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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定产生建筑垃圾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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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勘察人员签字确认:
申请人: 勘察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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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大队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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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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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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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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