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略语在志书中的使用
靖西政府网 2017-04-05 15:22:21 点击:4841

略语又称缩略语或简略语,是对术语性专有名称的简略叫法。术语性的专有名称,往往是词语的固定组合,有些较长。日常生活中,无论说话还是写文章,用起来不大方便,常常简化,如“人大”、“政协”、“中共”及各民主党派的简称,又如“三农”、“三个代表”、“大专”、“中专”、“职高”、“高职”、“申奥”、“十一五规划”、“GDP”、“CPI”等等,数量大,使用普遍,书籍、报刊、广播、电视随处可见。对那些已进入普通话或准进入普通话的略语,方志编纂大可放心使用。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那些地方性很强的略语,这值得探讨。

多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往往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奋斗目标、中心任务以及工作环节,而提出一些口号以发动鼓舞群众,为了便于记忆,常将这些口号进行浓缩提炼而形成略语。笔者曾阅读某地级市报上刊登的该市人代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摘要,其中除已进入普通话的略语外,地方性强的略语如“两免一补”、“一二三四”、“三三一一”、“六个转变”、“四四四一”、“三同时”、“一城三乡一生态”、“四改”等有近10个之多,文中无法夹注,亦无阐释性文字,再三品读,也难知其所云。还读到有关某县一则题为《让客商有家的感觉》的报道,全文350余字,使用了“四纵四横一环”、“五通一平”、“一条龙”、“一站式”、“三男五乱”等5个略语。随手翻阅报刊即有略语入目,街头标牌、横幅、工作汇报、会议报告、各类公文等皆有略语出现。地方志作为一地百科全书,历史与现状的实录性著述,略语是难以避开的。不论翻阅首轮志书,还是二轮志书,都有不少略语,这些地方性鲜明的略语的恰当使用,给志书地方性、时代性增色不少。中华书局2005年版《垦利县志·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约7000字,就使用了“双基建设年”、“双基三化”、“二反六打一追”、“三打一保”等近20个略语。方志出版社2007年版《成武县志·群众团体·妇女联合会》约8000字就使用了“一学二创三讲四反五化六情”、“四进家”、“双学双比”、“一联二结三互助”等近30个略语。当然,以上章节是用略语较多的,也有较少使用的章节,如上述《垦利县志·政法·公安》就基本没使用。

略语,大体有两种类型:一是一层直简,如“‘三包’即乡包矿、村包片、人包井,‘四定’即定井位、定人员、定职责、定报酬”(《垦利县志·法制·油区治安三项治理》)。二是两层或多层递简,如“1981年开始,开展了‘五讲四美’(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文明礼貌活动。……1983年的‘全民礼貌月’活动增加了‘三热爱(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党)’的内容,并提出了以月促年,开展常年性的‘五四三活动’,建立了‘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办公室”(齐鲁书社1992年版《成武县志·共产党·宣传工作》)。这里是先有本语简为“五讲四美三热爱”,再进一步简为“五四三”。相比起来,直简是大量的,多层递简较少见。机构、组织简称以及人物、事物等的并称多属一层直简,使用起来比较方便。

在志书编纂中,撰写志稿使用略语夹注基本上是两种形式:一是在行文中使用略语与本语都成为志稿的有机部分。如“实行‘三个一工程’:(一)把创建活动作为‘一把手’工程。(二)对所辖油区实行切块管理、分片包干、以岗定人、以人定责的一套管理体制。(三)建立一套油地沟通协调制度”(2005年版《垦利县志·政法·油区专项治理》)。在行文中可以先叙述本语,而后以简语概括:“深入开展寄一封信、请一名外商、引进一个项目、引进一批资金、提供一条信息、推销一批产品的‘六个一’活动”(2007年版《成武县志》)。二是略语后以括号夹注,这是运用略语较多的一种形式。如2007年版《成武县志》记述老年体育协会“下设‘八会一团一队’(门球、乒乓球、台球、养鸟、钓鱼、斗鸡、书法、棋类八个协会和二春演唱团、大秧歌队)”。夹注不必读出。恰当夹注能增加志书的存史作用,今人阅读没有障碍,不给后人留下谜团。

对略语的使用,笔者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首先,要慎用。略语出现快,消失也快,尽量少用,用则必注。志书语言要求准确、简洁、典雅,使用略语难免影响行文简明。近读一部二轮志书,其中《公证》使用这样的略语:“根据……制定‘四个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属公证处的业务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属于公证处的管辖)、‘六个不予出’(事项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公证事项的课题和形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公证文书内容不完善、文字不准确,签名、印鉴不齐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够真实、充分;公证事项未经审批)制度”。此段文字,佶屈聱牙,几不可读。

其次,机构、组织简称,人物、事物并称等,一定要约定俗成,一般不必夹注。有易生歧义的,如“安办”,是安全生产办公室,还是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又如“打办”,就有打假办公室、打击制售贩卖黄色书刊办公室、打击非法印制销售书刊办公室、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办公室等,“打办”之类略语不可用。

其三,某些略语包括产生它的本语文字粗疏、文理不通、语意不明等情况,志书编者又不便改动,以放弃使用为宜。对于两次简化的略语,如“四四四一”、“一二三四”等,其本语较长,不得不使用时,需在文字上适当调度,使之尽量符合志书语体的要求。

笔者所读志书不多,更加学识有限,认识不无偏颇,敬请专家、学者、修志同仁批评指正。

        摘自《广西地方志》期刊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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