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法规
(一)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4.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第五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调解、仲裁和制作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
6.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
7.《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第二条(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二)上级党委、政府文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
1、《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 32号)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加强领导,给予关心和支持,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2、桂政办[1984]9号
“区、地、市、县的壮文推行机构应该是各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专抓民族语文工作。”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挂牌的通知》(桂政办[1991]59号)
各地、市、县直属的委、办、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粮所、银行、邮电所、供销社、卫生院、中学、中心小学等)也都应在单位名称牌子上冠上壮文。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2]81号)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民族语文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从各方面给予关心好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使我区的民族语文工作得以正常进行。
各级民委和民语委作为党和政府管理民族语文工作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各地、市、县(市)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理顺关系,使之能担负起我区管理民族语文工作的重任。
5、《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6]26号)
---要进一步加强我区民族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民族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配备要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各市人民政府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副处级),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区)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局(科级),与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合署办公;其他县(市、区)不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由与人民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的同级民族事务局承担;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政策、业务水平,注意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充实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语文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6、《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0]53号)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仅是少数民族日常生产生活重要的交际工具,而且是民族文化的载体,是民族情感的纽带,是国家宝贵的资源。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是我国民族工作和语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提升国家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相关领域的应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积极贯彻招待执行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依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