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直接下放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的方案
靖西政府网 2014-01-06 15:53:27 点击:13851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下放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九

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与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一致。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实施审批;自治区林业厅和县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审批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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