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规定汇编
靖西政府网 2015-08-11 10:52:22 点击:6554

 

目 录

一、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 3

二、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 4

三、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 …………………… 6 

四、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 7

五、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 …………… 8

六、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 10

七、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制 ……………… 12      

八、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公开制度 ………… 13

九、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检查核查制度 ………………… 16

十、广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纪律行为规定 ……………… 18

 

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机局《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百色市农机局《百色市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是由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于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的专项资金。

二、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农机局共同组织实施。县农机局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各乡(镇)农机局落实补贴政策。负责组织监督各乡(镇)实施补贴工作,制定补贴计划,审核补贴对象,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协调财政部门兑现农机补贴资金等。

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四、补贴对象是全市纳入补贴实施范围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渔牧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五、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的补贴标准按财政部、农业部和广西财政厅、农机局规定执行。

六、县农机局和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农机局和市财政局 农机局下达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制订本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按照批复组织各乡(镇)组织实施。

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加大监督力度。农机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补贴机具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检查跟踪,农机部门每年要对当年享受补贴的机具进行核查、回访,认真检查农机补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补贴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农机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实施,依据《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和《百色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正常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落实人员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反馈及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人员提供便利。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信箱、媒体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投诉举报内容属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受理,办结后回复处理结果。 

(一)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三)违规倒卖补贴机具、倒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四)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投诉举报内容属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回复原由。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农机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对象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四)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处理应遵循上下联动、分级管理原则。上级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可以批转下一级部门办理,但县级不允许再向下转批。接受交办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交办部门应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公示。 

第九条 查办投诉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调查组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核查、收集材料,共同办理。谈话核实,要制作笔录,并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投诉举报处理时限:一般的信访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10天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转批件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转出。复杂的投诉举报,应在3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按上级部门指定的期限办结。 

第十一条 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在作出处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市农机化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并予以告诫。对属于省级或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在调查后形成初步意见,上报自治区或市农机化管理局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县农机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一、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规统科科长直接负责的责任制。

二、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三、在农机购置补贴的监督检查方面,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四、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能严格按照补贴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操作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五、对监督管理不力和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将视情况采取告诫、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

 

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为确保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根据区农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广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桂农机办〔2013〕162号)和《百色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操作补贴信息系统。

二、用户的帐号必须专人专用,不得与他人共享帐号和密码。

三、操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和定期变更登陆帐号和密码,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

四、登录补贴信息系统用的电脑要定时查杀电脑病毒和木马程序,保障登录帐号和密码的安全。

五、用户应确保每两个工作日登陆一次补贴信息系统,检查系统使用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

六、用户需要进行超出权限范围的退回处理等,必须由所在单位向自治区农机局监督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

 

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

为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应,规范经销商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农业部《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机办〔2012〕19号)、自治区农机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机办〔2013〕156号)和《百色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管和处罚。

二、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广西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备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基本条件。

三、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有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接受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督,避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四、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五、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六、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供货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工作。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七、经销商不得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补贴机具。

八、严禁经销商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向农机主管部门及个人进行贿赂。

九、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十、经销商不得恶意涨价,不得以降低或减少配置等方式变相的涨价;不得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配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或一机多票。

十一、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广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按处罚权限对违法违规违纪经销商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取消经销资格、列入黑名单处理。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经销商。

 

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为深入推进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便于社会和农民群众监督,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好、实施好、落实好,确保农民真正受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原则

本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国家及自治区、市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廉政。

二、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是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指导意见》、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

二是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联合印发的《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农业机械补贴年度实施方案》,自治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操作流程和有关规定等。

三是市、县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辖区内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

四是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受理机构、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等。

五是中央、自治区、市、县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及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度、过程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群众、舆论监督。

三、信息公开形式

一是在农机化信息网和政府网站公开有关信息。

二是在利用政务中心农机窗口显示屏公开有关信息,让农民实时了解购机补贴政策及工作动态。

三是在农忙季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电视台公告、与报刊合作策划专版,召开不同形式的现场会、演示会和培训会等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四是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补贴有关信息。

五是县农机部门利用乡镇、村公告栏、流动宣传车、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室、发放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召开群众座谈会等农民易于接受、便于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相关信息。

四、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县级农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在主动公开本部门的工作信息的同时,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各乡(镇)农机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各乡(镇)农机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和报送工作。

 

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制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科室,特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

一、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由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规统科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

二、分管领导和规统科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及其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靖西县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指导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三、分管领导和县农机技术推广站负责对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县农机技术推广站和局办公室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群众、舆论的监督。审核、汇总各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总结等材料。

五、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国家“三个严禁”、“八个不得”和自治区“七个坚持禁止”等有关工作纪律规定。

 

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公开制度

一、为深入推进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公开工作,便于社会和农民群众监督,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好、实施好、落实好,确保农民真正受益,根据自治区、市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补贴政策公示。县农机局通过靖西县人民政府网或政务中心公众信息查询系统等形式公布自治区、市、县农机补贴政策,通过当地媒体及乡镇公告等形式,将农机补贴报名办法向农民公告,明确补贴实施范围,主要补贴机具台数、补贴标准、申请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

三、申请购机人资格公示。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自治区、市、县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购机人申请资格审核,并以村为单位在乡镇所在地对资格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当天报名当天公示,公示3天),包括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名单,不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名单及理由,公示无异议,方可在《农机补贴报名表》上盖章。

四、补贴对象公示。符合规定的报名表由当地农机局按申请先后顺序或以抽签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确定补贴对象后,将补贴对象名单张榜公示(购买中央资金2000元以上的产品公示3天,购买中央资金补贴2000元以下的产品可采取购机与公示的办法同时进行)。

五、购机信息公示。县农机局将购机信息分期分批通过政务中心农机窗口显示屏、局机关、乡镇公示栏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本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国家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廉政。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是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指导意见》,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二是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联合印发的《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自治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经销的补贴产品(包括目录、配置、补贴额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操作流程和有关要求;三是市、县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年度农机购置补贴累加补贴产品目录及补贴额度、补贴资金、辖区内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经销的补贴产品(包括目录、配置、补贴额等);四是市、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受理机构、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五是中央、自治区、市、县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县农机局要加大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度、过程等公开力度,至少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各地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主动接受社会、群众、舆论监督。

(二)公开主要形式

1、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主渠道作用。在政务网站上开辟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有关信息。要充分利用已配置的电脑、显示屏及触摸屏的作用,认真做好政策公示、补贴资金公示、补贴资格公示、补贴对象公示、购机信息公示,让农民实时了解购机补贴政策及工作动态。

2、进一步创新农机补贴政策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在春耕、双抢、秋冬种等农忙季节和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电视台公告、与报刊合作策划专版(专刊),召开不同形式的现场会、演示会和培训会等形式,要善于利用报刊、电话、广播等传统媒体与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手机短信、手机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的优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3、在农民群众缺乏上网条件的地区,要把补贴受理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通过县电视台、政务大厅电子信息屏或显示屏,村委会大喇叭广播、乡镇公告栏、流动宣传车、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农机补贴流程宣传图、发放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召开群众座谈会等农民群众易于接受、便于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七、县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农机化其它工作统筹考虑,统一布置、协调推进。要把农机补贴公示、公开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大力营造农机购置补贴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的浓厚氛围,共同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公示、公开工作。

 

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检查核查制度

一、为了规范靖西县农机购置补贴行为,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真正惠及农民,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化局《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西农机购置补贴查访制度》、《百色市农机购置补贴检查核查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农机购置补贴检查核查工作以各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机构为主体,并可定期或不定期抽调农机系统人员组成检查核查组开展工作。在单位一把手总负责的前提下,坚持谁检查核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检查核查有记录、有汇总、有处理、有档案、有总结,确保查访工作扎扎实实开展。

三、农机购置补贴检查核查工作实行市、县联动,县级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定期明查暗访辖区内各县(区)农机购置补贴情况,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机购置补贴检查核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四、农机购置补贴检查核查可采用重点查访、电话检查、实地核查相结合,内部核查与外部检查相结合,常规核查与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可骋邀请当地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组成核查队伍共同参与。随机确定访查对象,辖区内单机补贴3000元以上的补贴农机具核查率要在50%以上,补贴3000元以下的农机具核查率要达20~30%,电话核查比例不超过40%,要认真做好核查工作记录。

五、农机购置补贴核查工作,县农机部门每年不少于2次,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六、农机购置补贴查访对象为辖区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业生产服务、经营组织和个人(统称购机者,下同)。

七、农机购置补贴核查的主要内容

1、核查购机者的情况是否真实。姓名、住址、电话与户口本、身份证、摄像、补贴协议是否相符;

2、核查补贴机具是否到位;

3、核查补贴机具是否与补贴目录中产品型号、规格、配置相符,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内容相一致;

4、核查经销商是否给购机者开具购机发票,机具购买价格是否高出本地区该产品市场价,是否有乱涨价行为,是否有强制搭售其他配置等行为;

5、核查购机者是否存在转卖、倒卖牟利行为等;

6、核查是否存在冒用农民身份证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

八、对农机购置补贴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责成限期改正;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退回补贴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贴经销商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县农机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农机购置补贴核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学习教育,加强组织纪律,准确把握补贴政策,严格规范核查工作,确保核查数量和核查结果的真实性。

十、各乡(镇)上半年农机购置补贴核查工作情况、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核查工作总结分别于7月20日、11月20日前报县农机局。

 

广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纪律行为规定

一、国务院“三个禁止”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

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二、农业部“八个不得”

不得指定经销商;

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

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

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

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

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三、自治区“七个坚决禁止”

坚决禁止暗箱操作、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和倒买补贴机具;

坚决禁止农机部门代理经销商收取农民购机款和向农民搭车收费;

坚决禁止农机部门收取生产企业、经销商和农民的任何手续费、报名费、服务费、好处费、回扣等费用;

坚决禁止公开或变相向农民指定农机补贴经销商和农机补贴产品,不准搞地方保护主义;

坚决禁止农机部门干部本人或亲友插手或干预农机补贴销售活动;

坚决禁止补贴目录外的农机产品公开或变相进入补贴市场和购买年限未满2年的补贴机具上市倒卖;

坚决禁止各级农机部门拖延购置补贴手续的办理和结算资金的办理,不准故意刁难企业、经销商和农民办理农机购置机补贴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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