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时度势 破解难题 坚决打赢全市易地扶贫搬迁攻坚战役
靖西政府网 2017-04-19 11:58:18 点击:6316

 审时度势 破解难题

坚决打赢全市易地扶贫搬迁攻坚战役

百色市市移民工作管理局局长 罗加攀

(2017年4月14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代表市脱贫攻坚战指挥部易地扶贫搬迁专责小组就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成绩,准确审视差距

经过全市上下艰苦努力,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十三五”期间,自治区下达我市易地扶贫搬迁任务27.6244万人。其中,2016年搬迁9.35万人, 2017年搬迁13.19万人,2018年搬迁5.09万人。截至2017年2月底,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部开工,完成投资40.38亿元,完成搬迁入住32868人。2017年项目已开工24个,开工率28.92%;完成投资2.71亿元,投资完成率3.3%;完成搬迁入住609人,入住率0.46%。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要准确分析和审视工作中的不足。在今年2月份全区易地扶贫搬迁综合进度排名通报中,我市排全区第九位,12个县(市、区)中有6个排名全区倒数10名以内。

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攻坚战的难点,特别是当前正处在相关政策调整期,易地扶贫搬迁要求更高、考核更严、难度更大。我们必须审时度势,查找差距及原因,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采取超常措施,切实扭转被动落后局面,坚决打赢易地扶贫搬迁攻坚战役。

二、严守政策红线,破解实施难题

(一)关于调整“十三五”时期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计划问题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要从2015年底建档立卡的452万贫困人口当中选定;原2014年、2015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纳入2016、2017年计划实施的,属于2015年底建档立卡、迁出地属于“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且搬迁安置住房建设面积不超标的,列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但原已享受的补助资金要收回,不能重复享受政策。各县(市、区)要按照“积极稳妥、可行可靠”的原则,以符合迁出区范围、在2015年建档立卡452万贫困人口内、群众自愿等要求为标准,待自治区统一明确重新组织识别和精准确定搬迁人口规模后,组织力量进村入户进行发动,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及旧房拆除协议,精准确定“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总人数,并按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自治区移民搬迁专责小组4月11日下午召开会议,初步拟定该项工作要求于2017年5月31日前,各市、县完成调查并将结果上报,自治区汇总后于2017年6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但开展此项工作要以自治区正式下发通知为准。

(二)关于搬迁户旧房拆除问题。自治区明确要求,凡享受异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必须与当地政府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入住搬迁新房后一年内拆除旧房,拆除旧房每户给予2万元补助。各县(市、区)要按照“调查宣传到位、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分“两步走”抓好落实:第一步是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于4月底前统一调查核准搬迁户旧房宅基地的基本情况(具体掌握搬迁户旧房宅基地分属可利用耕地或土山、石山等情况,是否有复垦利用价值等),并针对“拆除旧房实施复垦政策”向上级提出具体的建设性意见及建议;第二步待自治区统一明确重新组织识别和精准确定搬迁人口规模后,组织力量进村入户开展新一轮宣传发动工作,与搬迁户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同时结合搬迁对象勾选工作,将不同意拆除旧房的搬迁户从“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计划中剔除,并将调查结果按时逐级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

    (三)关于资金运作模式问题。自治区在政策调整内容中提出按照国家“省级统贷统还”要求,对融资资金实行自治区统贷统还,安置点征地费用由地方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渠道资金解决。目前自治区正在修改有关资金筹措办法,修订统贷统还协议。各县(市、区)要针对此项政策调整,盘活并筹集各方面可利用资金,落实安置点征地费用自筹问题,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四)关于搬迁自筹标准问题。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一类地区即国定贫困县、片区县(不含“天窗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0.25万元;二类地区即自治区定贫困县、“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0.3万元;三类地区即其他面上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0.35万,确实无力自筹的特别贫困户和极端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同时,自治区要求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成本,每平方米控制在1400元以内(扣除土地价格和各项税费后的建安成本控制价),个别特殊的最高不能超过每平方米1600元,各地住房建设成本超过控制价格的,由各地自行解决超过部分,不允许增加搬迁户负担。各县(市、区)要严格按规定控制建档立卡搬迁户自筹资金标准和住房建设成本,由此带来的住房建设资金缺口可以通过调整优化设计、核减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和产业扶持项目投资,用足用活各种税费减免政策等办法来解决。

(五)关于安置住房面积标准问题。自治区按照国家要求明确:以公寓房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严格区分住房与产业用房,凡是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产业用房只能在城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和重点特色村镇的安置点规划建设,其他安置点不允许规划建设。产业用房不计入搬迁户住房面积,不能作为搬迁户产权,允许一定年限内给搬迁户免租金或少租金使用,稳定脱贫后农民有能力可以购买。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中央政策规定,严守人均住房面积“红线”,严格区分住房与产业用房。对安置住房正在建或已建成且面积超标的,通过调整搬迁住户、出售给同步搬迁户等办法解决;确实无法整改的,不能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对安置住房已完成户型设计但未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按标准对户型进行重新设计。对原2014年、2015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纳入2016、2017年计划实施,且住房面积超标被剔除的消化问题,待自治区出台消化方案后按要求实施。

六、关于重复享受政策扶持问题。自治区提出要正确处理已享受农村危改政策的贫困人口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重复享受政策扶持问题,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应足额扣除先前享受的农村危改政策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县级住建部门。各有关县(市、区)在落实此政策时首先要把握这部分人可以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不能将其从易地扶贫搬迁计划中剔除,但对其原已享受农村危改政策问题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七、关于后续扶持政策问题。各县(市、区)在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时,要同步编制移民后续发展扶持实施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八、关于移民搬迁入住标准问题。国家及自治区明确要求,采取集中安置的,安置住房质量要合格并且具备搬迁入住条件,搬迁对象必须拿到住房钥匙;采取分散安置的,安置住房质量要合格并且具备搬迁入住条件,经核实已经搬迁入住。各县(市、区)务必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与脱贫年度计划的衔接工作,凡是当年安排脱贫的易地搬迁对象,当年必须搬迁入住。

九、关于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和建筑风格问题。为充分体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特点,自治区已将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和建筑风格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县(市、区)要对所有在建、未建项目设计进行全面检查,尽可能按照突出地方建筑特色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十、关于工作成效考核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 )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将在今年4-6月份到各省(区)开展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试考核。各县(市、区)要按要求开展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自评,并做好迎接自治区及国家考核的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查巡查,确保工作落实

自治区对易地扶贫搬迁不断加大督查问责力度,提出对连续三次全区排名倒数10名的设区市要向自治区移民搬迁专责小组专门作出书面说明;对连续五次排名倒数10名的县(市、区),由自治区移民搬迁专责小组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其进行问责。根据中共百色市委办公室、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百办发【2017】8号)精神,市易地扶贫搬迁专责小组将按季度开展业务督查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建巡查组,对各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行专项巡查并通报。各县(市、区)要强化本级的领导、协调和督查工作,重点对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落实情况、计划进度推进情况、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干部责任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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