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
靖西政府网 2017-03-23 12:00:08 点击:12103

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

分类安置搬迁对象问题

由于城镇、农村生活成本和习俗不同,各地在确定移民搬迁安置方式时,不要固定或千篇一律地采取一种方式,要充分运用精准识别成果,分析贫困户致贫原因,因户制宜,引导搬迁对象选择符合自身条件和发展潜力的方式,进行分类搬迁安置。原则上,对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或有转变就业方向或创业意愿的贫困户,尤其是已有家庭成员在县外、县城、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务工或小孩在县城读书的,引导他们进县城、进产业园区、进景区集中安置;对条件稍差或要求留在乡镇安置的贫困户,集中安置到乡镇所在地;对没有离乡意愿、自身条件差(包括五保户、智障和残疾人员)、打算长期在农村发展的贫困户,搬迁安置到中心村(包括敬老院、养老院)。对于采取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搬迁户必须拥有自己稳固住房和房屋产权,住房补助标准和所需提供的搬迁材料按当地确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二、搬迁对象稳固住房与脱贫计划问题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建设工期一般为1一3年,而扶贫部门认定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八有一超”条件之一就是有稳固住房。如果搬迁户仅列入当年搬迁计划且不能实现当年入住而计划认定当年脱贫,这就有可能造成该户因当年没有稳固住

房而无法认定脱贫。各地应正确处理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进 度和建档立卡搬迁户年度脱贫计划的关系,合理确定易地搬迁户 稳固住房认定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明确精准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桂 政办发〔2016〕83号)规定,住房“新建且已完成工程量50%(含) 以上、半年内可以完成的,视为有住房;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贫 困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搬迁安置房及面积为准”。

完成移民搬迁入住标准问题

各地在移民搬迁入住的标准问题上要区分两类情况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对于采取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的,住房已完成了主体工程建设、达到了基本居住条件(住房安装了门、窗和水、电等生活设施),搬迁户完成了选房和签订购房合同,视为完成搬迁入住;二是对于采取统规自建或搬迁户分散安置的,住房只要达到了居住条件,视为完成搬迁入住。

四、安置点项目选址问题

各地在安置点项目选址时,要统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是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尽量避 免项目调规或重新选址;二是项目选址要有利于搬迁户就业脱贫把安置点所在地的就业、创业容量作为安置规模的重要依据,提 前谋划技能培训、就业引导、岗位开发、创业扶持、社区管理和 服务等后续发展扶持工作;三是项目选址要有利于基础设施和公 共服务设施配套,减少项目建设各项支出;四是项目选址要有利于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不能因为征地拆迁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安置小区规划设计问题

各地集中安置小区的规划和住宅户型图样设计要结合当地特色和民族文化特点,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小区的建筑整体设计、单体造型、外观颜色、立面感观要有自己的特色。小区的整体规划和住宅户型图样设计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搬迁户不能在宅基地规划的高度、深度(地下)、宽度、外观颜色、立面及宅基地控制范围外自行加建。

六、安置点项目建设模式问题

安置点项目建设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农民自建等模式为辅。鼓励和支持各地在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基建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前期下,探索创新多种项 目建设模式。各地在选择安置点建设模式时,要充分发挥政府资 金和社会资源的优势互补,充分吸收社会经济组织在规划设计、 地质勘测、建筑施工等方面的优势,确保工程建设规范、高效、 低成本的要求。

安置点工程项目建设承包主要有工程总承包和工程分包两种方式。不论是政府投资建设模式还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 PPP模式)均可采取这两种方式进行建设,也可两者有机结合。农民自建模式由于其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相对简单,灵活性较强,搬迁对象在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的原则下进行自建。

需要注意的是,安置点项目建设无论采取哪种建设模式和工程承包方式,安置区的产权必须明晰;招投标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合法;所有程序必须按基建项目标准和要求推进;禁止工程承包变相演变为分包、分包演变为转包的行为。

七、安置点住房建设成本问题

各地安置点住房建设成本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移民搬迁专责小组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若千问题解答(一)> 的通知》(桂移民组发〔2016〕8号)要求执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一是住房建设成本要严格控制在每平方米1400元以内(扣除土地价格和各项税费后的建安成本控制价,下同),个别特殊的最高不能超过每平方米1600元。

二是一、二、三类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筹建(购)房资金额度按户均(每户按四人计,下同)不超过3.2万元、4.4万元、5.2万元的标准承担,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自筹建房资金原则上按 户均不低于5万元、6万元、7万元的标准承担。

八、人均住房建设面积25平方米的计算标准问题

人均住房建设面积25平方米包括住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

九、同步搬迁对象安置住房建设标准问题

同步搬迁对象的住房建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住房建设面积。原则上,同步搬迁对象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高于

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上限(即25平方米)的1.2倍:采取一户一宅基地进行安置的,户均宅基地也不得超过80平方米,除当地县级政府按规定给予的住房补助外,所需资金由同步搬迁农户自行承担。

十、人口较多家庭搬迁户的住房建设面积问题

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较多家庭搬迁户的住房建设面积按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属于同步搬迁人口较多家庭搬迁户的住房建设面积按同步搬迁人口人均住房建设 面积的标准执行。

十一、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超标问题

对于安置住房已完成户型设计但未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按照人均住房建设面积标准对安置住房户型进行重新设计,由县级政府审核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将批复结果报市级移民搬迁专责小组备案;对于安置住房正在建或已建成的,各地要及时进行整改,如调整住房建筑结构、调整搬迁住户、出售给同步搬迁户等,尽量保持安置区人均住房建设面积总体平衡。

十二“一申请一审批两协议”问题

各地要统一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农户申请、审批和搬迁入住及旧房拆除协议签订。尚未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协议的,应按自治区移民搬迁专责小组《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农户申请、审批及易地扶贫搬迁和旧房拆除协议的通知》(桂移民组发〔2016〕14号)执行。已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已开展易地

扶贫搬迁农户申请、审批及协议签订但采集信息不全的,应按桂 移民组发〔2016〕14号文件执行,重新采集信息完善申报和协议签订;信息采集已与桂移民组发〔2016〕14号文件信息采集相符或相近的,可保留原信息采集方式,有相关信息遗漏的应当及时补充。

十三、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与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旧房改造政策叠加问题

原则上,对属于整村(屯)整体搬迁的,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旧房改造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住房补助政策,同步搬迁农户享受同步搬迁住房补助政策。 对不属于整村(屯)整体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满足“所在自 然村屯为20户以下”或“不能就地生产发展实现脱贫”条件之—的,可以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时满足“所 在自然村屯为20户以上”、“能就地生产发展实现脱贫”两个条件的,不应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当地政府及贫困户应通过 产业扶持等办法实现脱贫。

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由各项目县按已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额度进行补助,但获得的补助金额不能超过总的建房成 本额度,而且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后要足额扣除先前享受 到的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旧房改造政策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县级住建、移民部门,用于其他需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 旧房改造政策的群众身上,确保专款专用。这类群众是否符合易

地扶贫搬迁政策条件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精 准识别,并组织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十四、各类资金投放操作问题

我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长期低息贷款、农民自筹资金和自治区相关配套资金及各项目县整合相关部门资金。各类资金投放操作模式如下: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按人均8000元补助,共计80亿元,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无需偿还。

中央预算内资金下达步骤:由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直接下拨到县级政府,由项目县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公司调 配使用。

(二)地方政府債券资金按人均9750元发债,共计97.5亿元,债券年利率按1.2%执行,转借期限不超过20年(含宽限期5年),本息由县级政府负责偿还。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筹集划转步骤:财政厅根据年度搬迁规模。实施计划、用款需求分次发行,作为项目资本金统一注入广西农投集团;项目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需求,经项目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广西农投集团申请转借资金,广西农投集团与项目公司根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融 资资金管理办法及六方协议签订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转借协议;广西农投集团根据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转借协议拨付资金给项目公司。

(三)专项建设基金按人均5000元发债,共计50亿元,基金年利率按1.2%执行,投资期限不超过20年(含宽限期5年),本息由县级政府负责偿还。

专项建设基金投资步骤:国家发展改革委一次性下达“十三五”期间50亿元投资计划后,以股东借款形式,由基金公司与国开行和农发行按年分别与广西农投集团、县项目公司签订四方专项建设基金投资协议,按协议约定以项目资本金形式将专项建设资金按年度建设计划分期投放给广西农村投资集团;广西农投集团将专项建设资金转投项目公司。

(四)长期低息贷款按人均35000元贷款,共计350亿元,年利率按当期的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其中中央贴息90%,县级政府承担10%,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含宽限期5年),本息由县级政府依据贷款合同负责偿还。

长期低息贷款步骤:项目县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签订六方协议;提交借款申请材料(具体申请材料按两家银行和广西农投集团规定的要求办理);项目公司按贷款银行要求提交开户资料在项目贷款银行开立专门承接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资金的账户;项目公司与广西农投集团、贷款银行共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根据广西农投集团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书发放贷款到广西农投集团账户,并于发放曰当天将贷款资金划转至项目公司账户。

(五)群众自筹资金由群众用于自购自建住房或委托项目公司代建(购)住房.具体筹措标准和操作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移民搬迁专责小组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若千问题是解答(一)> 的通知》(桂移民组发〔2016]8号)执行。

(六)自治区相关配套资金及各项目县整合相关部门资金, 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十五、迁出地旧房拆除、旧宅基地复垦退出问题

(一)奖助对象广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搬迁户(包括建档立卡搬迁户和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以自愿为原则,按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及地上附着建(构)筑物,在安置住房搬迁入住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拆除旧房的,均可获得相应的旧房拆除、旧宅基地复垦奖励。原则上,属于整村(屯)搬迁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引导搬迁农户进行旧房拆除,宅基地成片退出,按“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进行复垦,优先复垦为耕地。

(二)奖助标准旧房拆除、旧宅基地复垦奖励上限为每户2万元,而且搬迁户获得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和旧房拆除、旧宅基地复垦奖励资金的总额不能超过安置住房建设所需资金。搬迁户旧房拆除、旧宅基地复垦奖励包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

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35号)中的所有补偿内容, 主要包括旧住房、生产用房等地上附着建(构)筑物拆除补偿、 旧宅基地补偿和自行复垦补偿等。 

(三)退出的旧宅基地权属问題按“谁拆除、谁受益”的 原则,对旧宅基地进行复垦,退出的旧宅基地使用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确权登记时可明确由搬迁户优先承包,旧宅基地土地及房产登记的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如搬迁户因分户等原因需重新申请宅基地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方可获得宅基地,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申报、核验奖励发放要求

1、县级政府研究制定旧房拆除复垦工作流程、标准和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分批次的引导搬迁户开展旧房拆除、旧宅基地复垦工作,防止搬迁农户骗补、骗奖。

2、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对旧宅基地进行复垦后要在1个月内向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和申报旧房拆除、旧宅基地复垦奖励.

3、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搬迁户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曰内组织乡(镇)国土、规划、村委会等人员组成核验组进行核实、验收;核验合格后,应及时组织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划拨搬迁农户旧房拆除、旧宅基地复垦奖励发放给农户。

(五)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县级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 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贴息贷款等资 金予以解决。

十六、安置区配套建设移民产业发展用房问题

对于采取宅基地安置方式的,在严格控制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宅基地不超过80平方米的基础上,允许将房屋第一层作为移民产业发展用房,其建设面积不计入住房面积。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可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并拥有产权,给搬迁户免费使用一定年限(如3年),到期后搬迁户可按成本价购买,拥有房屋全部产权,做到安置住房既不超面积、不超成本,又有产业发展用房,给搬迁户留下发展空间。

对于采取公寓房集中安置的,安置区涉及的商铺、厂房、停车场等营利性不动产物业等配套产业发展用房和设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桂政发〔2016〕9号文)关于“强化移民搬迁后续扶持”相关规定和《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若千问题解答(一)〉>(桂移民组发〔2016〕8号文1第十条执行。

十七、搬迁对象后续管理问题

(一)行政管理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群众的行政管理可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安置在乡(缜)、中心村的搬迁对象纳入安置点所在乡(缜)、行政村管理;二是对于在县城、产业园、旅游区分散安置或规模较小的安置点,纳入安置点所在地乡(镇) 或街道、社区或行政村管理;三是对进县城、进产业园、进旅游

区的移民集中安置点,乡镇1000人以上的移民安置点,以及整 体搬迁移民来自两个以上行政村、且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中心村 集中安置点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安置区实施“社区管房、管人。 管社会事务,原村委会管林、管地、管惠农补助”的“人地分离’ 管理方式。

(二)后续户籍管理问题全区统一对搬迁移民实施免准迁证,对暂时不想把原户籍户口迁入城镇的移民,允许保留农村户口,支持他们继续享受原来的政策待遇。对把原户籍户口迁入城镇的移民,可凭安置地房屋产权证等住所证明、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安置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凭《流动人口居住证》或《居住证明》享受城镇居民待遇。需要注意的是,被确定为整体搬迁的地区,除公民因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转业、刑满释放、婚嫁等原因入户外,其他户口一律不予迁入。

十八、搬迁对象社会保障问题

(一)移民养老保除问题。搬迁移民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险种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等,搬迁当年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此后由迁入地乡缜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二)移民新型农村合作疗或城镇居民疗保险问题。搬迁移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户口迁入地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接转。

(三)移民就医问题。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搬迁进县城、进产业园区的移民情况,合理规划调整安置地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在项目建设安排上满足移民就医需求。

(四)移民“低保”问题。对搬迁进城、进产业园区的符合低保政策的特殊困难移民,户口转移到城镇的,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户口不迁入的,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五)移民计划生育管理问题对搬迁移民计划生育实行属地管理办法。

十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档案管理问题

县(市、区)、乡(缜)建立扶贫移民搬迁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的要求,做到档案齐备,材料规范。

(一)县级案的主要内容县委、县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相关决议、政策文件,各类资金的接收、拨付、使用材料,相关安置点选址申请报告、项目可研(建议书)、规划图纸、资金拨付使用、项目相关合同等,搬迁农户花名册、 农户申请和审批及相关合同(协议)等,以及其他需要存档的相关材料。

(二)乡级案的主要内容相关安置点选址申请报告、项目可研(建议书)、规划图纸、资金拨付使用、项目相关合同等,搬迁农户花名册、农户申请和审批及相关合同(协议)等,以及其他需要存档的相关材料。

二十、竣工项目检查验收问题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年度实施计划,对列入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的所有项目(含纳入“十 三五”规划的2014、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项目)实行检查验收。 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及时做好易 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桂发改地区〔2016] 834号文)要求,及时对已竣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特别是2014, 2015年启动前期工作并已竣工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完善相关资料和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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