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县关于涉铝工业群众享受企业上税 地方留成部分的10%收入的分配办法
靖西政府网 2015-07-03 10:18:07 点击:7348

       自铝工业企业进入我县落户发展以来,我县充分利用铝矿山资源优势换取地方财税优势,并有条件地发展成为自治区级A类工业园区,在铝工业发展的道路上,离不开涉铝周边群众大力支持帮助,他们服从工业发展规划,为全县经济发展作出长期贡献,为使铝周边群众同时享受工业发展的成果,县委、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工业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决定》(靖发[2012]1号),决定从相关企业上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10%用于铝周边群众,作为扶持群众的生活及集体公益事业,为合理分配资金,特制定以下管理分配办法。

       一、资金收入来源

      在涉铝地区铝企业包括铝工业园区内非铝企业的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10%用于扶持群众的生活及集体公益事业,其总量随当年税收上缴情况波动变化。

       二、收益分配权限

       企业厂房所在地、铝矿山租用地的原土地承包经营群众,有权参与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有效期内的(计生?)新增人口享受收益分配权,收益分配有效期内的自然消亡人口取消收益分配权。

      三、资金分配原则

       以人为本兼顾按提供土地的贡献率大小以及土地的原有利用情况给予原土地承包经营群众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被征用为企业永久性建筑物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视为贡献率大于被临时租用给企业采矿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被征用为企业永久性建筑物的土地,原土地承包经营群众在收益分配中占当年收入总量的50%;被临时租用给企业采矿的土地,原土地承包经营群众在收益分配中占当年收入总量的50%。原被征(租)用的荒山荒坡土地面积不计入参与收益分配的贡献土地面积。

区分土地被永久性征用或被临时租用情况,以当年参与分配总人口加上贡献土地总面积之和乘以村小组贡献土地面积与村小组人口之比,再分别乘以不同收益分配总量为该村小组收益分配所得。

        四、资金分配期限

       被企业永久性使用的土地,原土地承包经营的群众终身跟随企业经营的年限所上缴的税收能力享受收益分配;被临时租用给企业采矿的原土地承包经营群众,在土地被租用之日起至企业对土地复垦后交还给群众之日止享受收益分配。

        五、资金管理分配部门

        资金管理分配主管部门为工管委,配合管理部门为县涉铝办、县征地办、涉铝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相关群众的资金收益以每半年(年,季度?)分配一次。

        六、解释权限及时效规定

       本办法的权威解释部门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办法从2013年元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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