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县助农贷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靖西政府网 2016-01-07 19:49:13 点击:10482

附件2:

靖西县助农贷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靖西县农业扶贫开发,加大对优势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县域农业发展,有效解决农民和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扶贫开发贷款是指贷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的农业扶贫开发贷款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的农业企业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扶贫开发贷款风险补偿是指农业扶贫开发贷款损账补贴金,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业扶贫开发贷款后,由于借款方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被确认为可疑类或损失类贷款,且遭受本金损失时,政府按其损账比例,以恰当的标准所给予的损账补贴。

对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的确认,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准。

第四条 靖西县金融办和财政局是农业扶贫开发贷款贴息和损账补贴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办主要负责农业扶贫开发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的业务指导,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农业扶贫开发贷款贴息和损账补贴的具体支持方式和适用范围;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年度农业贷款贴息和损账补贴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县金融办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并负责资金拨付。人民银行靖西县支行、靖西县银监办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农业扶贫开发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农业扶贫开发贷款贴息和损账补贴金的使用,应当符合靖西县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农业扶贫开发贷款贴息和损账补贴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农业扶贫开发贷款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贷款申报和审核

(一)由各乡镇按要求组织有贷款需求的贷款申请人填写贷款担保申请表或贷款申请表。

(二)各乡镇对贷款申请人的属地和贷款用途严格审核,将符合要求的贷款申请人出具推荐函。经县直分管部门签批意见交至担保公司或银行。

(三)需要担保的贷款申请人由担保公司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贷款申请人出具担保函,并将贷款申请人的材料一并交至银行。

(四)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发放贷款。

第三章 补贴资金来源、实施对象及补贴标准

第七条 县财政安排600万元专门用于农业扶贫开发贷款损账补贴准备金,安排400万元用于农业扶贫开发贷款贴息。

第八条 农业扶贫开发贷款贴息和损账补贴对象:在本县从事烤烟、甘蔗、桑蚕、水果、中草药、蔬菜、养殖等产业发展和农产品加工及流通的本县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企业(在本县注册、属地纳税),均可申请使用农业扶贫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方式及额度

(一)利息补贴标准

1.涉农专项贷款本着“按期还款付息、一年一贴息”的原则进行。“一年”指实际贷款年。

2.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户、本县下岗创业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利息给予100%的贴息补助,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的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

3.贷款期限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及银行商定,对贷款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贷款,县金融办、县财政局按以上贴息额度只给予两年贴息补助(田七和山豆根中草药执行三年贴息)。

(二)担保费补贴标准

农户在符合担保贴息条件的前提下,其担保费给予50%的补贴,期限两年与贴息同步进行。

(三)农业扶贫开发贷款损账补贴标准

当承办银行农业扶贫开发贷款发生损账时,按下列标准给予损账补贴:

损账比例 4%以下(不含本数)、4%-5%、5%以上(不含本数)

补贴比例 50%、30%、20%

损账比例=当年损账金额÷当年农业扶贫开发贷款年末平均余额×100%。

当年农业扶贫开发贷款年末平均余额=当年农业扶贫开发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之和÷12。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申报程序

(一)农业扶贫开发贷款损账申报与拨付 

贷款发生损账后,承办银行向县金融办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申报时须提供:损账情况汇总表及明细、损账比例及计算依据、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的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县金融办、财政局会同靖西县银监办、人民银行靖西县支行对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从专项资金中先期拨付损账补贴金的50%。

各承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追索债权。县金融办、财政局根据各承办银行提供的相关法律依据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确定最终的损账金额及损账补贴金,扣除先期拨付损账补贴金后再拨付损账补贴余额。

(二)农业扶贫开发贷款利息及担保利息申报与拨付 

1.贷款期满一年,贷款人将贷款合同、正常还款单、利息支付单、担保费支付单等复印件和其它所需材料报承办行,每年元月25日前各承办金融机构将本部门上一年度农业扶贫开发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上报县金融办审核。

2.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对金融机构上报的农业扶贫开发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通过承办银行支付补贴资金给贷款人。

(三)贷款人有违反以下条款之一的,不给予利息和担保费补贴:

1.不能按期还款付息;

2.不符合贷款担保贴息条件的;

3.专项贷款挪作它用的。

(四)违约处理

对于将农业扶贫开发贷款挪作他用,或不按时还本付息,致使贷款资金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县人民银行靖西县支行将启动金融惩治程序,将贷款人列入征信黑名单,并允许金融机构提前进入司法追款程序,各乡镇要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承办金融机构收到的损账补贴金应纳入当年收入核算,并全额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第十二条 承办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联系人,按月向县金融办、财政局报送农业扶贫开发贷款月报表,并及时反映损账和债权追索情况。

第十三条 承办金融机构获得损账补贴后,应积极追索债权,追索实现的债权要在1个月内按原补贴比例及时向县财政局交还补贴。

第十四条 承办金融机构应根据“三农”的实际情况,单独建立符合“三农”贷款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简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第十五条 农业扶贫开发贷款补贴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收回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100万元,对支持农业扶贫开发贷款工作中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考核承办农业扶贫开发贷款金融机构对象:

银行监管机构:人民银行靖西县支行、百色靖西县银监分局办事处

县内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工商银行靖西县支行、农业银行靖西县支行、中国银行靖西县支行、建设银行靖西县支行、农业发展银行靖西县支行、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靖西县支行

小额贷款公司:利通小额贷款公司、金正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担保机构:县金融投资公司

县外其它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考核指标及奖励办法

(一)承贷金融机构:银行、信用联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对于第一年新增农业贷款在0<X<500万元之间,按实际增加额的5‰奖励;第一年新增农业贷款在500≤X<1500万元之间,按实际增加额的8‰奖励;第一年新增农业贷款在1500万元以上的(包含1500万元),按实际增加额的10‰奖励。在第一年获得奖励的基础上,考核次年,按当年农业扶贫开发贷款年末平均余额增加额的千分之三奖励。

(二)监管机构:

1、按金融机构所获奖金总额的10%奖励县人民银行;

2、按金融机构所获奖金总额的5%奖励县银监办

第十九条 考核奖励原则

(一)由县金融办、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靖西支行、靖西县银监办,对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情况进行考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人民银行靖西支行、靖西县银监办、担保公司)获取奖励资金总额的50%直接给予主要负责人;30%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20%给予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内容] [建议意见]
靖西网
m.Jingx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