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当前我市森林防火严峻形势,为制止和避免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从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3月17日为我市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戒严期间,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在祭拜庙宇等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点烛、烧纸钱等。
三、戒严期间,各乡(镇)、各林场、各保护区组织工作组深入各村屯宣布戒严令,宣传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督查制止野外用火。
四、戒严期间,各乡(镇)在重点林区道口设立防火检查站,派出检查员持证昼夜巡查,各检查站、检查人员有权对携带火种进山者进行收缴(代管)火种,有权对野外用火者进行制止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五、戒严期间,一旦发生火灾,当地政府要按照规定组织力量扑救;公安机关要尽快开展侦察,司法机关要对查明的结果依法从快从严惩处。
六、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按以下处罚:
(一)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违规用火的,不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章用火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和负责扑火费用、扑火受伤人员医疗等费用外,还要强制限期按面积补种林木,并处2000—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